民眾因高曉松案對司法嚴懲醉駕抱以更高期待,,最高法發(fā)出“不入罪”“取保候?qū)彙钡容p刑化指令,不免再度激發(fā)出民眾心中的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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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拳整頓醉駕的輿論浪潮中,幾則新聞倍加惹人關(guān)注:“醉駕入刑”以來廣受矚目的兩個案件——“長安街英菲尼迪車禍案”和“音樂人高曉松醉酒駕車案”同天公審,,高曉松當庭被判拘役6個月,;最高法發(fā)布醉駕入刑的最新指導意見,要求醉駕情節(jié)輕微不入罪,,被刑拘者可視案情取保候?qū)?,北京、東莞多家法院已收到通知,。
這是巧還是不巧,?或許暗示了司法在懲治醉駕犯罪上的困頓。一方面,,高曉松成為目前為止因醉駕被判刑最重的人,,這也是刑法中“危險駕駛罪”所能適用的最重刑罰。司法機關(guān)頂格用刑,,似乎有意在一定程度上震懾習慣酒駕者,,同時也緩解輿論對選擇性司法或執(zhí)法不公的猜忌。但另一方面,,民眾因高曉松案而對司法嚴懲醉駕抱以更高期待,,最高法發(fā)出“不入罪”“取保候?qū)彙钡容p刑化指令,不免再度激發(fā)出民眾心中的隱憂,。如此司法指示,,豈不有損高曉松案確立起來的司法權(quán)威嗎?
單從法律理性分析,,上述兩方面的司法活動都合乎邏輯,。司法機關(guān)之所以嚴懲高曉松,不僅僅是輿論緊盯不放,,主要還是因為醉駕導致了較嚴重的后果,;最高法之所以發(fā)出指導性意見,也是為了把握醉駕的入罪標準,,防止打擊失偏,。畢竟每個案件都要考慮具體情節(jié)、危害大小,,依法適用取保候?qū)?,本無不當。
但是,,從“醉駕未必入刑”到“視情節(jié)取保候?qū)彙?,輿論依然表現(xiàn)出了極度的擔憂,,甚至有人認為最高法的表態(tài)讓治理酒駕前功盡棄??v觀近期人們對司法懲治醉駕犯罪的爭論,,無外乎當初立法時的那些老問題,最終確定的刑法修正案(八)一味遵循了民意的訴求,,對危險駕駛罪并未規(guī)定其他附加條件,。
不難看出,立法機關(guān)很大程度上回應了民意的期待,,但是留給司法機關(guān)的卻是一個不好收拾的攤子,。如何避免打擊面過大,如何恰切地區(qū)分情節(jié)進行司法懲治,,這些難題因為立法的模糊而加諸給司法機關(guān),,由此造成司法審判的困頓。
在這種情況下,,司法機關(guān)尋求統(tǒng)一化解釋的路徑,,顯然背負著更大的責難風險。例如有人呼吁司法機關(guān)出臺司法解釋,,有人則認為這涉及對立法本意的理解,,不宜再由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來平息爭議,,而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法律解釋,。這種誰有權(quán)解釋“醉駕入刑”的爭論,也凸顯司法在化解立法困頓上的無奈,。
無論司法實踐中對于醉駕的嚴厲懲治,,還是解釋文本上尋求寬嚴相濟的出路,司法機關(guān)本身的努力很難在民意與司法理性之間作出妥當?shù)木?。這樣的司法之憂誰來化解,?可能最終還得回到立法的軌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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