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征求意見已經(jīng)結束,被人們俗稱為“面粉增白劑”的過氧化苯甲酰,,依然被列入面粉處理劑,。此前,糧食部門及不少生產(chǎn)企業(yè)建議在面粉中停用過氧化苯甲酰,。對此,,衛(wèi)生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正在研究撤銷面粉中可添加增白劑的規(guī)定,。(9月15日《揚子晚報》)
對“面粉增白劑”過氧化苯甲酰的去留問題,,學者,、公眾甚至連政府部門都在爭論不休,或贊許,,或反對,,或期待,然而在眾生嘩然中,,又匯集著相似的訴求和疑問:無罪推定是不是適用“面粉增白劑”,?
為此,筆者查閱相關法律條文發(fā)現(xiàn),,無罪推定,,簡單地說是指任何人在未經(jīng)證實和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因此,,無罪推定所強調的是對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須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jù)。
很顯然,,法律上所講的無罪推定,,是面對個體利益和整體利益這一兩難問題時,選擇了對個體利益的保護,,而這一法律條文如若放在食品安全問題就會顯得蒼白無力,。原因在于,食品安全問題是公共安全問題,,不適宜作無罪推定,。與龐大的公眾群體相比,一些使用了“面粉增白劑”的企業(yè)自然就可以視為個體,。從法理上講,,無罪推定勢必要保護企業(yè)的利益,公眾利益要做出必要的犧牲,,但是要拿龐大的公眾利益,,與尚未明確的有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危害的個體利益做賭注,我們的賭本是不是有點過大,。對于類似的事件,,明智的做法是首先要作“有罪推定”,只有當“面粉增白劑”被技術手段證實對公眾利益沒有危害時,,我們才能使用,。如若沒有有力的證據(jù)證明“面粉增白劑”是安全之前,,我們就應該暫時停止使用,,這才是相關部門應然的姿態(tài),。
誠然,目前在“面粉增白劑”的問題上,,相關部門顯得特別知法,、懂法、守法,。但我們不要忘了當我們給予“面粉增白劑”作無罪推定時,,也刺痛了公眾敏感的神經(jīng)。當“女為悅己者容,,面為吃己者白”已成為一個社會的心態(tài)時,,把公眾的利益訴求拋之腦后,把“面粉增白劑”作無罪推定也便就是情理之中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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