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償家教”的問題,期望用行政或立法的手段,,一禁了之顯然是不行的,。在家教前加上“有償”兩字,,本身是一種違背市場規(guī)律的認知,。其潛意識是,,教師做家教應該是無償?shù)???墒聦嵣希處煵⒎乔逍墓延氖ト?,而首先是個勞動者,,勞動者憑借自己的智慧與能力,通過提供服務,,滿足市場的需要,,從而獲得勞動的報酬本是市場經(jīng)濟的正常交易。所以,,教師作為勞動者,,其享有的勞動的權(quán)利與義務,是不可以隨意剝奪的,。
由此,,在教育帶來的剛性需求面前,全面的一刀切式的禁止顯然解決不了問題,,反而會暗流涌動,;但要是選擇全面的開放,則又是在無視確實存在的諸多亂象,,所以這時候,,需要的是市場之手與政府之手的結(jié)合,進行“有條件的開放”,。
一個基本思路是,,法律上保障其享有勞動自由、正當獲利的權(quán)利,;在制度上,,對于其出現(xiàn)的“不上足課”、“不上好課”,、迫使學生“被補習”的問題,,要有相應的約束、監(jiān)督以及懲罰措施,。但是,,前提是,個別教師的個別問題,,不能上升為整個在職教師的群體性問題,。換句話說,不能因為個別亂象,,而禁止整個在職教師群體進入“有償家教”的市場,。此外,真正出現(xiàn)的“不足課”,、“被補習”的現(xiàn)象,,還涉及到一個師德的問題。而上好每堂課,,盡心盡力教學生,,本來就是教師的職業(yè)倫理所在。如果教師群體僅僅是為了撈“外快”,,而在課堂本身上做文章,,那么我們就應當啟用制度上的懲罰性措施。
可以說,,要想真正獲得“有償家教”市場的開放,,一方面,是在職教師群體,,確實要做到自律,,如果僅僅為了額外的“有償”做出有違師德之事,既受他人的指責,,也有違于自己的良心,。另一方面,探討具體的執(zhí)行層面,,在“有條件”上下工夫,,比如,不許給本班同學做課外有償補習,,或者建立在職教師家教的登記與公示制度,,規(guī)范家教市場,讓學生與家長,,通過公布的在職教師的基本信息,、信用、能力等方面去選擇家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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