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有償家教,,從出現(xiàn)開始就爭議不斷,,最初是道德上的爭議,,現(xiàn)在已經上升到立法的高度了,。可有意思的是,,不同地方的立法結論又各異,,剛有消息說山東立法規(guī)定“在職教師不得從事有償家教活動”,今天又有消息說“浙江擬立法有條件放開在校教師有償家教”,。(相關報道見12版)
將有償家教推到立法的高度,,加上不同地方在立法態(tài)度上的截然不同,,使得“有償家教”的爭論更加激烈,,也更難統(tǒng)一了,。我們不禁要問,,“有償家教”真的到了必須單獨立法規(guī)范的時候了嗎?
教師能不能從事“有償家教”,,我們完全可以從教師的法律身份加以推論,。我國《教師法》對教師的定義是“從事教育教學事業(yè)的專業(yè)人員”,這一定義從職業(yè)特征上對教師進行了描述,,卻沒有在法律上明確教師的身份,,這才是“有償家教”爭論的根本原因所在。如果要立法,,立法明確教師的法律身份顯然比對“有償家教”本身進行立法更重要,。在這個意義上,《揚子晚報》10月18日刊發(fā)的紀卓瑤先生的評論文章《禁止有償家教不如明確教師為公務員》,,更接近本質,。
按照法律規(guī)范指示的當事人的自主程度,我們可以將法律規(guī)范分為兩類,,一類是強制性和禁止性法律規(guī)范,,一類是任意性法律規(guī)范??v觀世界法制史,,在專制時代,運用比較多的是強制性和禁止性法律規(guī)范,,而在張揚公民權利的現(xiàn)代法治社會,,一般只在基礎性質的領域才使用強制性和禁止性法律規(guī)范。其原因,,主要是三種立法理念的沖突甚至對立,,即“理念預設上是權利本位還是權力本位”、“價值選擇上是結果主義(實質正義)還是行為主義(程序正義)”,、“制度表達上是規(guī)范絕對化還是規(guī)范相對性”,。當然,,這些立法理念上的沖突,在今天已經小很多了,,比如大家基本上接受了“要把權力關進籠子”的理念,,基本接受了“程序正義是實質正義的基礎”的看法,基本接受了“相對性規(guī)范比絕對性規(guī)范更有教化力”的理念等,。
以此來看,,禁止與開放“有償家教”,實質牽連的是教育行政部門的權力與教師的權利問題,,簡單地禁止或者簡單地開放“有償家教”實質是結果主義,,“一刀切”就是典型的規(guī)范絕對化,對禁止或者開放條件的探討,,具有一定的規(guī)范相對性特征,。以此觀之,浙江的“擬立法有條件放開在校教師有償家教”顯然比山東的“在職教師不得從事有償家教活動”更高明,,高明就高明在“有條件”上面,。
然而,我們也不能因為浙江的立法更高明就大唱贊歌,。法律除了明示作用之外,,還有重要的預防和校正作用?!坝袃敿医獭笔⑿校覀儽仨氉穯柛痈镜臇|西,,就是教師的本職工作質量如何,?全社會的教育理念如何?顯然,,“有償家教”之所以盛行,,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學校教育質量不能滿足學生和家長的要求,就是應試教育的理念在作怪,。因此,,若要立法,立法規(guī)范教師本職工作的質量,,立法細化素質教育的理念以使其更具可操作性,,比對“有償家教”單獨立法更重要?;蛟S,解決了教師的本職工作質量問題,,解決了教育理念問題,,“有償家教”可能已經不再是一個問題了,。
也就是說,對“有償家教”進行立法規(guī)范,,不是不可以,,但千萬不能舍本逐末,否則只會是“腳痛醫(yī)腳,,頭痛醫(yī)頭”,到頭來,,“有償家教”的問題沒有解決,,反而積累了更多更復雜的問題。
- 2009-10-20教師有償家教確該規(guī)范
- 2009-10-20禁止“有償家教”,,先讓教師安心“佳教”
- 2009-10-18禁止有償家教不如明確教師為公務員
- 2009-10-18立法禁止“有償家教”是時候了
- 2009-10-18在職教師該不該從事有償家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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