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論:“婚內強奸”是否構成犯罪
事后程芳報警,,吳濱被抓獲。2011年12月27日,,法院作出準予程芳與吳濱離婚的判決,。法庭審理中,“婚內強奸”是否成立卻引發(fā)爭論,。
有人說,,因為夫妻有同居的權利和義務,即使強行與妻子發(fā)生性關系,,丈夫也不應成為強奸罪的主體,。而且,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后,,雙方未上訴,,說明雙方已恢復到正常的婚姻狀態(tài),所以吳濱有權與妻子發(fā)生性關系,,不構成強奸罪,。
也有人說,雖然吳濱二人屬于合法婚姻關系,,但僅有婚姻之形,,不具備婚姻之實,他們的婚姻名存實亡,。在這種不正常的婚姻狀況下,,吳濱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妻子發(fā)生性關系,,讓妻子精神和肉體承受巨大痛苦,,應認定為強奸罪,。
判決:
結婚證不是侵犯妻子的許可證
據辦案法官介紹,吳濱被以強奸罪定性,,有幾個理由,。首先,雙方雖然登記,,但未過上實質性的夫妻生活,。其次,強奸罪構成要件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強奸罪的行為對象是婦女,包括婚姻內和婚姻外婦女,,未排除妻子,。再有,國內也有婚內強奸構成強奸罪的先例,。當婚姻處于非正常的情況下,,可視為雙方已不具備法律保護的夫妻關系,此時,,丈夫違背妻子意愿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與強奸其他婦女的社會危害性無本質上區(qū)別。另外,,強奸罪的客體為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即性自主權。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然后才是負有特別義務的配偶,。結婚證書不是丈夫強奸妻子的許可證。最后,,強奸罪的客觀方面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奸婦女。吳濱強行將妻子拉上車,,后又用威脅,、毆打等手段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致其多處軟組織挫傷及抓痕傷,,符合強奸罪的客觀要件,。
因吳濱有認罪情節(jié),法院對其作出上述判決,,并注明:未經對方同意,,三年內禁止接觸、滋擾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文中人物為化名 (實習生孟飛雪 記者黃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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