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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轉(zhuǎn)讓房屋妻子起訴維權(quán) 法院判合同無效
zs-bk.com?2011-12-16 10:33? ?來源:北方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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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對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確認被告李先生與被告李先生弟弟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據(jù)了解,,原告趙女士稱,,今年3月,,丈夫李先生在趙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將登記在丈夫名下的房屋以低價轉(zhuǎn)讓給了弟弟,。趙女士認為,,該房屋系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chǎn),,雖然登記在丈夫名下,但應(yīng)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丈夫和其弟弟具有明顯惡意,,請求法院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被告李先生稱,,該房是父親的遺產(chǎn),,因弟弟放棄繼承,而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屋與妻子無關(guān),。2009年,自己發(fā)生過交通事故,,為了自己和兒子的生活將該房屋以2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弟弟,,但購房款還沒有給付,自己不存在惡意,。另一被告李先生的弟弟辯稱,,哥哥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沒有任何收入,也無法正常工作,,自己才以20萬元的價格將該房屋買下,,自己是善意取得。但李先生的弟弟也證實房款還未支付,。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房屋系李先生與趙女士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繼承所得,因此該房屋屬于李先生與趙女士的共同財產(chǎn),。李先生的弟弟理應(yīng)知道李先生與趙女士之間系夫妻關(guān)系,,即應(yīng)知道趙女士系該房屋共有人,。李先生未經(jīng)趙女士同意而出賣該房屋,并且李先生的弟弟未支付相應(yīng)價值房款,,即不屬于有償取得該房屋的情形,,李先生的弟弟不構(gòu)成善意取得。據(jù)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文/宋治茹 姚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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