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晚,,天津大悅城南開店4樓中庭,,兩個孩子墜樓當場身亡。兩個孩子,,大的四五歲,,小的兩三歲,事發(fā)時兩名幼童被父親同時抱著在商場四樓欄桿處看夜景,。結果,,一個孩子跌落,父親條件反射去抓,,非但沒有抓住,懷里的另一個也墜落了,。律師王優(yōu)銀認為,,家長是否有刑事責任要根據(jù)具體的情況來分析,目前來看,,第二個孩子的死亡中家長要負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比較大,。 不應過度指責這位家長 馬進彪 對于這位家長來說,這是一個無法終止的噩夢,。由于自己的失誤,,失去了兩個孩子,這只是噩夢的開始,,而在今后的生活中,,這位家長則無法擺脫最后場景在心中的重復出現(xiàn),這是人的心理反饋,,也是人的意識停頓,,不管是誰經(jīng)歷了這樣不存在原諒借口的事,精神上都會難以自拔,,可能成為終生之恨,。 但是,在現(xiàn)實社會中,,每個人都是壓力傳導體,,不管是誰,,不幸遇到了什么樣的事,周邊的人和社會環(huán)境都會在一定程度上成為疏解壓力的導體,。而作為身心正處在極度高壓之下的這位家長來說,,盡管他存在著極大的失責,但他也是一個人,,現(xiàn)實已經(jīng)對他給予了足夠的精神懲罰,,而且這種精神懲罰會伴隨他終生。 然而,,文明社會的進步目標,,對于親情之間來說,并不是非要懲罰已經(jīng)有了負罪感的人,。這位家長,,雖然活著,但在他心理層面的感受一定是生不如死,。懲罰一詞,,其來源于大自然的翻譯,意為自然力給予的天來之罰,。但對于這位家長來說,,生不如死的負罪感,已經(jīng)是一種不罰自痛的最高懲罰,。 而出于文明社會的本真目標,,那就是要讓有負罪感的人,盡可能早日得到人性的基本關懷,,這是人類社會進化出的一種對負罪感的洗滌方式,,它的意義在于人性的召喚與心靈的回歸。人去不能復生,,兩個孩子已經(jīng)到了天堂,,而這位家長還在人間,因而他也是文明社會進步要包容的一分子,。 因此,,對于這位家長來說,社會環(huán)境不必給予他責怪,,試想,,父親之心的責任高度,難道還不如責怪之心嗎,?在文明社會中,,每個人都是壓力傳導體,但也正是因為文明二字,,才使得壓力傳導成了一種人性化的傳導,。在這件事中,,律師王優(yōu)銀認為,家長是否有刑事責任要根據(jù)具體的情況來分析,,目前來看,,第二個孩子的死亡中家長要負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比較大。 這可能是一種來自于法律的現(xiàn)實,,但任何法律的本意都不支持“一罪二罰”,。這位家長已經(jīng)受到了來自心靈深處的懲罰,因為他本身不是主觀故意,,如果再讓他負擔一次刑事責任,,顯然法律就扮演了多余者的角色,因為法律懲罰的根本目的,,就是追求身心合一的境界,,即被懲者在得到刑罰的同時,心靈也感到無限的痛苦,。 而就這位家長的精神現(xiàn)狀來講,,極度的負罪感,就是一種發(fā)自心靈的痛苦,,在這種發(fā)自于根的痛苦上,,也就沒有必要再給予什么刑事責任。而社會聲音的傳導,,應當向著有利于給予這位家長心靈回歸的方向發(fā)展,。同時,對這件事的社會反饋來說,,更應當將重點廣普地放在如何防患于未然上才對,而不能只是簡單地停滯于對這位家長的責怪,。 對監(jiān)護失職的家長更該譴責 止凡 發(fā)生在天津的這一幕人間慘劇,,本是不該發(fā)生的意外。按照我們通常的思維,,人們首先要去追問商場的責任,。可是,,人家的護欄高度是達標的,,孩子也不可能爬上去。這一條“問責”的路子被切斷后,,人們想到的是帶孩子的人,。如果當時帶孩子的是家中保姆或者是其他人,那肯定是對方的全責,,應該為過失殺人承擔刑事責任,??墒牵敃r抱著孩子的不是別人,,而是孩子的父親,。 這就比較難辦了。因為,,我們都會不自覺地把自己代入到這個父親的角色,。這起慘劇對我們來說,只是一個可怕的意外事故,,而對孩子的父母來說,,可能是終生無法走出的陰影。這一生,,活著的那位父親也許不再有靈魂,。既然他是此刻最痛苦的人(死去的孩子已經(jīng)無法感知痛苦),他也承受了喪子的代價,,那么,,我們對他就應該只有同情,而不能有絲毫譴責,,要不然就是太過殘忍,。 讓家長為孩子的死亡承擔過失殺人刑責,這在我們的“道德”里,,簡直是不可理解的,。事實上,我們從來還沒有過這樣的先例,。家長只要不是故意殺害或者故意虐待孩子,,那不僅是可以免責的,而且是可以被社會同情的,。我們之所以會有這樣的意識,,是因為我們沒把孩子看做獨立的個體,而僅僅是作為家長的附屬物品,,一個人因為過失致使自身“物品”不幸消逝,,當然沒有追責一說。 回顧過往的不幸事件,,絕大多數(shù)的兒童意外事故,,都是因為監(jiān)護人的不當監(jiān)護或者失職失責造成。在社會上的好心人事后表達悲憫之情時,,真正該問的問題其實是:他們的父母在哪里,?他們?yōu)槭裁礇]能管好自己的孩子?父母二字,,意味著責任,,負責生,,更要負責養(yǎng),負責管,。但是,,從沒人考核過某男某女為人父母的能力,也沒人可以剝奪他們的監(jiān)護資格,,哪怕他們親手將孩子置于危險之中,,他們的責任也僅僅是,在事后追問政府的責任,,社會的責任,,以及他人的冷漠。 讓小孩隔著護欄玻璃在四樓往下看,,已經(jīng)是必須制止的危險行為,,這個父親居然把孩子抱到欄桿上面趴著看,而且一次抱兩個,。這不是太自信,,而是太無知,太沒有安全意識,。雖然他是兩個孩子之外,,整個事件最大的受害者,但是他同時也是這起慘劇的直接釀造者,。他應否為此承擔刑責,?要回答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換個人就可以了,,假設他不是父親,,他還能免責嗎?答案肯定是不能,。既然如此,,孩子是獨立的生命,做父親的過失致死,,憑什么就可以免責? 同情是一種可貴的情感,,基于感同身受的同理心,。但是,濫施同情有時候也會壞事,,因為它混淆了是非,,把應該交給法律的問題,繞道交給了道德,。因而,,本應產(chǎn)生的警示效果無法產(chǎn)生,,悲劇只是被解讀為令人同情的悲劇,而不是失職父母的責任事故,。這是不對的,。一個父親對孩子做了不可理喻的錯事,圍觀者首先應該做的,,是站在孩子的立場,,對做錯事的父親予以譴責,而不是站在父親的立場,,為其不幸的后果,,掬一把同情之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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