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門不再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似乎是簡政放權,、破解證明難,、便民利民的重大舉措,實則非也,。在各部門間信息不共享,、誠信缺失的現實下,不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未必是便民利民,。譬如,,沒有婚姻狀況證明,在銀行貸款時就很難有效保護作為債權人的銀行,。 身份證明是個人向外界介紹,、展示自我,構建互信關系的載體,,是有關部門提供管理,、服務職能的必要前提?;橐鲫P系證明對社會個體行使權利,,證實身份屬性,維護自身權利具有至關作用,,可以說,,是民眾辦事所必不可少的證明,。婚姻關系證明還決定著某項財產是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某種權利處分或債務承擔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夫妻共同行為,。據此,在辦理抵押類貸款時,,比如房產抵押貸款,,已婚人士需要出具結婚證,單身人士需要出具單身證明是具有現實意義的,。 如果不要求出具相應證明,則否定性的證明比肯定性的證明要容易得多,,也更易導致權利義務關系混亂,。銀行貸款時,,如果當事人希望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需要出具結婚證加以證明,。但如果想逃避債務,在不出具“單身證明”的情況下,,則更為容易簡單可操作,,因為只要否定已婚事實即可。也即,,只要已婚人士存心逃避債務,,其隱瞞已婚事實就能以個人名義貸款,。加上銀行業(yè)并不掌握個人真實婚姻信息,多會通過審核并放貸,。此時,,債務人完全可以將財產轉移至夫妻另一方名下,造成自己沒有能力的假象,。在夫妻一方不為另一方非用于家庭生活的個人大額債務負償還責任的法律原則下,,叫停“單身證明”顯然給夫妻一方合謀逃避共同債務,,損害債權人權利留下空子,。 而且,根據法律規(guī)定和職能分工,,民政部門不能約束其他部門,,民政部門不出具證明并不代表其他部門不要求公民提供該證明。如果銀行堅持貸款者需提供“單身證明”,,豈不讓辦事群眾處于“兩不管”地帶,,無所適從。 破解證明難,,應理順權責關系,,分清哪些事項需要證明,哪些勿需提供證明,,并明確證明責任由誰承擔,。簡而言之,必須先解決并清理要求民眾提供證明的事項,,才能再談不出具證明的話題,。指望以不出具證明來便民利民實則是顛倒了主次關系,開錯了藥方,。 民政部門作為婚姻登記機關,,掌握、管理著公民的婚姻信息,。在部門利益仍然存在,,信息共享尚未實現時,出具婚姻證明是其不能推脫的滿足民眾和其他部門正當權利的職責,,不能輕易取消,。至少目前而言,給銀行及其他從事經濟交易者帶來了極大不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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