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浦口區(qū)的孤寡老人陳先生因心臟驟停死亡,留下5萬余元老職工住房補貼,。沒有血緣關系的朋友黃先生照顧他多年,,想繼承這筆遺產,遂訴至法院,,不過,,一審被法院駁回。近日,,媒體從南京市中級法院微信公眾號獲悉,,二審法院認定黃先生盡了主要撫養(yǎng)義務,有權繼承陳先生的遺產。(8月23日《法制晚報》) 法律存在的目的,,是調節(jié)各種社會關系,,它不是冷冰冰的條文,而是通過積極行為或消極行為對社會活動進行干預,,以期達到構建社會和諧的目的,。這一案件的判決,是法律的一次積極行為,,它通過認定朋友間的照料與慰藉亦屬于《繼承法》第十四條“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shù)倪z產”的規(guī)定,從而使黃先生的善行得到精神與物質的雙重贊揚,,其影響必然是積極的,。 不過,同時我們也要看到,,法院對于黃先生行為性質的認識仍然存在較大的分歧,,這一分歧導致了黃先生一審中的敗訴。這不僅說明司法領域對此未形成共識,,同時也說明我們的社會對此也仍然缺乏統(tǒng)一的認識,。 由于大量獨生子女的存在,加之人生中各種意外情況總是不可避免,,未來有可能出現(xiàn)相當數(shù)量的一個特殊群體:當他們終老之時,,身邊既沒有直系親屬,也沒有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他們或許會享受到較好的養(yǎng)老保障,,物質上要需求可以得到較好的滿足,但精神上的慰藉卻無從找尋,。 哲學上說,,人是社會關系的總和。換言之,,即是說,,人只有在各種社會關系中才能找到自己的存在,也只有在各種社會關系中生活才能保持正常的心理狀態(tài),。一旦失去這些社會關系,,就像一個人突然置身異國他鄉(xiāng)一樣,孤獨與被社會拋棄之感必然會隨之而來,。身處異國他鄉(xiāng)者還有可能通過自身的努力建立新的社會關系,,但衰老之人往往已經無力再建立新的社會關系,而更傾向于依靠原有的社會關系得到精神慰藉——精神慰藉此時常常遠比物質更重要,,當親人無法提供這種慰藉時,,朋友便是唯一的選擇。 作為朋友,黃先生對陳先生進行了細致的照顧,,給了無依無靠的陳先生以精神上的慰藉,。對于陳先生來說,這絕非福利院中工作人員日常照顧所能代替,。而且,,從陳先生授權黃先生作為其監(jiān)護人代其處理“安排入住養(yǎng)老機構、繳納養(yǎng)老費和后事安排”等事宜來看,,陳先生早已將黃先生當作其親人,,或者至少是最信任的人。而黃先生也沒有辜負這一信任,。 我們的社會應該對他人的行為有足夠的善意,,即當一個人表現(xiàn)出好人的特質時,我們應該傾向于相信其是好人,,而非傾向于揣度其別有所圖,。同時的道理,規(guī)范人們行為的法律,,也應該建立在力促世人向善的基礎之上,,當當事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表現(xiàn)出足夠善意時,傾向于以促善為目標作為相應的裁決——而非以“人性本惡”的心態(tài)得出所謂的“常理”,,得出傷害社會善意的結論,。誠能如此,你我終老之時,,無論遭遇何種意外,,才仍能有來自親人或朋友的慰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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