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后行政審批職能劃歸交通運輸部,、國家鐵路局,屬于企業(yè)性質的“鐵總”應該審批事項大大減少,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國家審計署日前發(fā)布6月份重大政策跟蹤審計結果公告,其列出的問題清單顯示,在鐵路建設項目變更設計環(huán)節(jié),有109個項目的完工時間早于批復時間,中國鐵路總公司(以下簡稱“鐵總”)的這一審批制度被指“流于形式”(7月26日《廈門日報》),。 從跟蹤審計情況來看,簡政放權落實情況仍存在不少問題,。以“鐵總”審批項目為例,不但上百個變更設計項目的批復時間超過了規(guī)定時間,而且還有109個項目完工時間早于批復時間,。顯然,如此審批效率,不僅會影響到相關項目的工期,也會影響到這些項目的經(jīng)濟價值與社會價值,。 鐵路建設項目一般都是投資巨大的大項目,變更設計也不是小事,所以,“鐵總”審批可能比較謹慎,也會導致審批效率不高,。但很顯然,根本原因還是審批制度流于形式,導致“鐵總”在審批方面比較任性,。筆者以為,這次審計報告所列出的問題清單反映出多個深層次問題,值得反思,。 眾所周知,2013年3月根據(jù)《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鐵道部實行鐵路政企分開,組建中國鐵路總公司,承擔鐵道部的企業(yè)職責,。按理說,改革后行政審批職能劃歸交通運輸部、國家鐵路局,屬于企業(yè)性質的“鐵總”應該審批事項大大減少,工作效率不斷提高,。 然而,從審計發(fā)現(xiàn)的問題來看,“鐵總”審批事項似乎不少,辦事效率也不像企業(yè)——雖然是企業(yè),“鐵總”的審批效率還是像某些政府部門,也就是說,審計結果首先暴露出鐵路體制改革仍未完成,。那么,提高“鐵總”審批效率的關鍵是繼續(xù)深化改革,減少“鐵總”審批事項,提高運行效率。 其次,暴露出審批制度本身不完善,。雖然2012年11月起實施的《鐵路建設項目變更設計管理辦法》比之前的管理辦法更完善,但在責任追究部分,對于沒有按規(guī)定時間完成批復的,缺少追究責任的相關規(guī)定,如此,該管理辦法就缺少約束力,“鐵總”審批時間想拖多長就拖多長,。另外,審批程序也有些復雜。 值得注意的是,《鐵路建設項目變更設計管理辦法》由原鐵道部制定,而“鐵總”又是從鐵道部變革而來,這意味著該管理辦法是自己人制定自己人執(zhí)行,自然就多了幾分隨意,因為一切都是自己說了算,。再加上建設方和項目都歸“鐵總”管,“鐵總”或許就會認為項目審批屬于家務事,該由“家長”說了算,。 再次,缺乏外部監(jiān)督。鐵路系統(tǒng)過去長期基本上封閉運行,很多行業(yè)內(nèi)幕外界一般不知,。如果這次不是審計報告列出問題清單,公眾也不知道“鐵總”存在審批問題,。可見,一旦缺少外部監(jiān)督,某些行業(yè)在封閉狀態(tài)下的監(jiān)管就會懈怠,。這提示我們,既要完善體制內(nèi)監(jiān)督,也要公開相關信息方便公眾監(jiān)督,。 必須指出的是,“完工時間早于批復時間”還暴露出“鐵總”對很多項目的監(jiān)管似乎處于失控狀態(tài),因為沒有批復文件,鐵路項目照常施工、完工,所謂的審批似乎可有可無。這提醒我們,要么是某些審批事項沒有實際意義,要么是建設單位,、施工企業(yè)不重視批復,所以,批復時間拖延沒有影響到施工,。 為此,筆者建議,既要重新梳理“鐵總”審批事項,把不合理審批事項取消,也要對不按規(guī)定時間完成審批的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當然,還需要完善《鐵路建設項目變更設計管理辦法》,最好是交通部門重新修訂該辦法,并監(jiān)督該辦法落實,。同時,需要繼續(xù)深化鐵路改革,去掉“鐵總”身上的審批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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