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票霸王退票費還要收到何時,?
2015-02-16 07:27:22? ?來源:北京青年報 責任編輯:林雯晶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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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運期間一票難求,種種亂象也趁勢而起。新華社記者調查發(fā)現,,一些在線旅游網站的機票產品變身“旅行套餐”,,有的改簽費高達70%,,退票費高達80%,,有的甚至不能改簽和退票,旅客一旦購買立刻被“套牢”,。 上海的潘女士購買了一張從上海到江西景德鎮(zhèn)的機票,,票價761元。因行程有變,,她致電攜程希望改簽,,客服回復稱,機票既不能改簽也不能退票,。不得已最后潘女士只能再買一張800元的全價票,。實際上,類似事情近年來不斷見諸報端,,比如上海的顧先生在網上訂了兩張東方航空公司的機票,,由于買錯了,他希望退票,,但被告知只能退還燃油附加費和機場建設費,。經據理力爭,顧先生最終拿到了機票價格20%的退款,,相當于退票費高達80%,。 無論是旅客行程有變要求改簽,還是買錯了機票要求退票,,都可能給航空公司造成一定的損失,,作為“過錯方”的旅客理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支付改簽費或退票費,。但是,,改簽費和退票費應當合情合理、公平公正,,不能獅子大開口,,更不能想收多少就收多少,。目前各航空公司動輒收取70%的改簽費,、80%的退票費,,明顯不合理、不公正,。 2003年原國家計委出臺的《規(guī)范旅客運輸退票費意見》規(guī)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運輸企業(yè)能夠再次發(fā)售的,,原則上不應收取退票費,,并在最高不得超過20%的前提下,按退票發(fā)生的不同時段,,合理設置差別退票費率,。這個規(guī)定很明確:即使旅客的退票不能再次發(fā)售,給運輸企業(yè)造成了損失,,所收退票費也不得高于20%,。航空公司動輒收取80%的退票費,明顯違反了國家相關規(guī)定,。 而從法律的角度看,,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無論是70%改簽費,、80%退票費還是不能改簽和退票,這些條款顯然是航空公司為了免除自身責任而加重旅客的責任,,對旅客的權益構成了侵犯,。 法院的判例也證實了這一點。2011年2月,,北京市民王勁松購買了東方航空公司一張折扣機票,,因故提前退票時,被收取80%的退票費,,510元票款縮水僅剩102元,。王先生一怒之下將東航告上法庭,上海浦東新區(qū)法院審理認為,,東航收取80%的退票費損害了原告的利益,,判東航再返還王先生306元,加上原來的102元,,相當于東航收取了20%的退票費,。顯然,法院的判決依據正是上述《規(guī)范旅客運輸退票費意見》,。 可是,,個別拿起法律武器的旅客只是維護了自己的權益,,而航空公司的霸王條款仍巋然不動——你若有時間、有精力并且舍得花錢告我,,我奉陪,,大不了把多收的錢還給你;你若懶得折騰自認倒霉,,那正是我所希望的……這正是所有霸王條款奉行的侵權策略,。 那么,這樣“坑人”的霸王條款該由誰來管,?該如何管,?機票霸王改簽費、退票費還要收到何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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