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溯及既往”,,已經頒發(fā)的獨生子女費沒有再退回的理由,。設卡追繳獨生子女費,,既不合法理,,也不符合中央政策,,更與民心所向背道而馳,?!?/p> 日前有鄭州市民陳女士反映,,她符合條件生二胎,但向社區(qū)申請二胎指標時被告知,,夫妻倆享受的獨生子女費,,應當如數退還。而根據《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的通知》,,單獨夫婦申請再生育的,,應當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繼續(xù)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yōu)惠待遇,,此前已經享受的不再退還,。 在這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新時代,部委規(guī)章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想來執(zhí)法者不應再有別的說詞,。但出人意料的是,21日下午,,河南省衛(wèi)計委新聞辦工作人員接受媒體采訪時辯稱,,國家衛(wèi)計委的通知,是面向全國,、全局的指導性意見,,而每個省份情況不同。今年5月份,,經過省人大修訂的《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提到,,符合條件的夫婦申請生二胎的,已經享受的獨生子女費用要予以退還,。 衛(wèi)計委屬國務院組成部門,,河南省人大則是河南人民的權力機關,兩者沒有直接隸屬關系,。部委規(guī)章和地方性法規(guī)“打架”,,究竟以哪家為準?在法律上,,解決這一問題已有具體的制度設計。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地方性法規(guī)與部門規(guī)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guī)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guī)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guī)的規(guī)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guī)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看來,,獲準可生二胎,之前所領的獨生子女費究竟應退還是不退,,實在不是一個小問題,。在程序上,只有國務院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才有權裁決,。而在程序問題之外,,“可生二胎應否退還獨生子女費”的實體之辯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從法理上說,,“法不溯及既往”,,已經頒發(fā)的獨生子女費沒有再退回的理由。更何況,,如今單獨二胎政策出爐,,乃是國家行為。原來的獨生子女家庭因應政策的變化而改選擇二胎,,并無不當,,也無過失。既然“獲準可生二胎”合法,,又憑什么要收回已經獎勵出去的獨生子女費,? “單獨二孩”作為一項新的公共政策,必然導致一些部門既得利益減少甚至消失,。在“單獨二孩”的實施過程中,,出現(xiàn)一些政策博弈,這很正常,。但不管是哪一級的法律規(guī)范,,其宗旨都應該指向提升民眾的公共福祉。政府部門不應與民爭利,,地方也不應扭曲中央在還權于民上的施政善意,。設卡追繳獨生子女費,既不合法理,,也不符合中央政策,,更與民心所向背道而馳。這樣的地方性法規(guī),,還是早日修正與中央保持一致的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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