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吳星,,約見匡師傅時是這樣說的:“這邊有多少酒樓,,只要我一句話,老板請我吃飯的時候,,我跟這個酒樓說,,收錢這個事情叫小匡去做,別人收一千,,你也收一千,,你去做,你合理合法了,,你賺的錢拿一半我們對開,。” 換個方式來講,,這幾句話大概就是這個意思:沒有我吳星給酒樓打招呼,,他們就不會讓你小匡去處理垃圾。即便你去做了,,也不合理不合法,。而這一片的酒樓則表示:他們已經(jīng)給城管交了垃圾處理費,城管卻沒安排人員清理垃圾,,導(dǎo)致他們還得花錢找匡師傅,。 兩相印證,原來如此,。對商鋪,,城管是只收錢不服務(wù),連“收人錢財”就該“替人消災(zāi)” 的黑道之德都不講,。對匡師傅,,城管則是勒索之后才提供“保護”。其所作所為,,頗有點“大蓋帽兩頭翹,,吃了原告吃被告”“兩頭通吃”的“韻味”,。尤其吊詭的是,對匡師傅收的明明就是保護費,,卻對記者辯稱是罰款,,還可以開具正式的發(fā)票。 試問:是誰給了吳星收保護費的權(quán)力,?或問:是誰在保護收保護費的吳星,?如果他沒有后臺,沒有靠山,,那些財大氣粗的酒樓,、商鋪為什么會甘受擺布,交了垃圾處理費之后再花錢請人處理垃圾,?城管吳星這樣的肆無忌憚,,難道僅僅是權(quán)力的濫用,或者只是“自我授權(quán)”不成,? 按道理來講,,匡師傅私下找酒樓攬活,最多只能算作無證經(jīng)營,,即使要處罰,也該由工商機關(guān)來處罰,,并不干城管什么事,。也許,最終的追究結(jié)果,,只能認定這是吳星的個人行為,,或者說他是鉆了制度的空子。事實上,,類似的案例并不僅僅發(fā)生在城管部門,,其它執(zhí)法部門也不鮮見。我認為,,只有給城管部門及其它權(quán)力部門制訂一張權(quán)力清單,,明確曬出它們的權(quán)力項目范圍, 才能從制度意義上關(guān)閉“保護費”之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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