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慧女兒案的“上半場”,唐慧以上訪方式啟動了對加害者的法律追責并取得了勝利,有關(guān)“成果”又強化了她對上訪的信心。回顧唐慧案的全過程,,可以看到一個殘酷的事實,如果沒有唐慧堅定的“信訪”決心,,可能連法律上“小勝”的機會都難得,。】 歷時多年的唐慧女兒被逼賣淫案終于塵埃落定,,湖南省高院9月5日作出重審判決,,被告人周軍輝、秦星均被以強迫賣淫罪判處無期徒刑,此判決為終審判決,。 2006年,,唐慧年僅11歲的女兒遭強奸并被強迫賣淫。2008年6月,,永州中院一審判決秦星,、周軍輝死刑,另有多人分別被判無期,、有期徒刑,。唐慧女兒案的審理過程曲折復雜,從2007年案發(fā),,七年時間里,,三級法院共七次審理該案。唐慧女兒案來回“翻燒餅”般的訴訟過程,,圍繞的核心是“死”與“不死”,。一審判決中有兩名被告判處死刑,唐慧要求法院判處7名被告人死刑,,并為達到這一目的不斷上訪,。湖南省高院在案件審理中“腹背受敵”,一方面其維持周軍輝,、秦星二人死刑的判決未被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另一方面,作為原告的唐慧通過上訪要求判處更多人死刑,。 唐慧及其女兒的不幸遭遇令人同情,,唐慧作為受害者對加害者的痛恨也可以理解,但畢竟司法不能被情緒左右,,司法要體現(xiàn)對人權(quán)的保障和對生命的尊重,。依照有關(guān)司法解釋,強迫賣淫只有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如強迫多名幼女賣淫的,,在公共場所劫持他人拘禁后強迫賣淫的,或造成被害人嚴重殘疾,、死亡等情形,,才可考慮判處死刑。本案犯罪情節(jié)的惡劣程度未達到上述情形,,最高法不核準唐慧案兩名被告的死刑判決,,并發(fā)回湖南省高院重新審判,這樣的裁決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jù),。 案發(fā)后,,為了將所有加害者都“繩之以法”,,唐慧共到北京上訪20多次,到長沙上訪百余次,。然而終審判決后,,唐慧不僅沒有達成7人死刑的目標,開始被判死刑的兩人也被改判為無期徒刑,。唐慧表示對這個結(jié)果不滿意,,她的上訪從某種意義上看算是失敗了。而此次唐慧的“失敗”,,一定程度上動搖了一些人對上訪的依賴,,因此可以看做是信法者的“小勝”。 回顧唐慧案的全過程,,可以看到一個殘酷的事實,,如果沒有唐慧堅定的“信訪”決心,可能連法律上“小勝”的機會都難得,。唐慧女兒案中的加害者罪不至死,,但他們的犯罪事實卻是清楚的。然而在案發(fā)初期,,當?shù)嘏沙鏊鲇诟鞣N原因,,對這起強迫少女賣淫案不予立案。唐慧的上訪也由此開始,,她“以死相逼”并到湖南省公安廳跪求,,之后才得以立案。在唐慧看來,,案件的審理進程緩慢,、拖延,于是她不斷以上訪“推動”審判,,立案一年半后,,該案有了一審判決結(jié)果,。 在唐慧女兒案的“上半場”,,唐慧以上訪方式啟動了對加害者的法律追責并取得了勝利,有關(guān)“成果”又強化了她對上訪的信心,。自最高法駁回有關(guān)死刑判決后,,該案進入“下半場”,最終法院沒有被輿論和受害者的情緒影響,,依法做出了嚴謹,、審慎的判決。唐慧女兒被強迫賣淫案已落下帷幕,,但其中“信法”與“信訪”的互動令人深思,。 “信訪不信法”是長期存在于我們社會的一種不正?,F(xiàn)象,其背后反映的社會心態(tài),,是對人治的依賴和對法治的不信任,。唐慧女兒案的終審判決結(jié)果,一定程度上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但距離終結(jié)“信法不如信訪”惡性循環(huán)的目標還相差很遠,。司法機關(guān)必須堅持不懈始終嚴格依法辦案,只有在形成公平正義的法律環(huán)境的新常態(tài)后,,司法權(quán)威才能全面樹立,,巨大的信訪壓力才能有效消除。 本報評論員 樊大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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