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看似平常的工作接待卻導致一名民警意外身亡,、當地公安局提出的賠償標準為參照“因公犧牲”、不簽承諾書就不予賠償……在死者家屬的強烈質疑之下,,今年初發(fā)生在安徽祁門縣的一起民警“喝酒死”事件浮出水面,。7月28日,祁門縣公安局與意外身亡的民警朱璘親屬就補償事宜達成協議并簽字,。但隨后,,由于朱璘父母沒有明確放棄對縣公安局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償權利,目前縣公安局已經中止付款,。(8月7日《北京晨報》) 因公犧牲,,索償與賠償,承諾書,,一起典型的公款“喝酒死”事件,,最終演繹為一場警方與當事人家屬的賠償官司,。那么,又是誰刻意掩蓋了“公款喝酒死”,,加“公款賠償”這個嚴酷的事實,? 無論是公款酒還是私人間宴請,如果發(fā)生醉酒死人事件,,無勸酒無逼酒則意味著酒友,、同伴無相關民事賠償責任;如果發(fā)生了勸酒導致當事人死亡事件,,則可能發(fā)生索償與賠償的民事責任,。換言之,當事人如果死于勸酒,,其賠償方一定是勸酒人及宴請方,,發(fā)生的賠償款項一定是當事人與勸酒人及宴請方之間的事情。那么,,最終又為何演繹為當地警方與當事人家屬之間的賠償糾紛了呢,? 祁門縣公安局局長汪華峰稱,對朱璘之死是參照因公犧牲標準處理,。如果沒有在已經發(fā)生的“酒烈士”事件之后的民間質疑輿情,,則該地公安部門就可以直接按照“因公犧牲”處理,而不需拐個政策之彎而行“參照”之實,。而“參照執(zhí)行”之術語,,即完全按照“因公犧牲”的標準規(guī)格數額來執(zhí)行,而無“因公犧牲”的正規(guī)名分,。而事實上當地公安部門給出的條件比因公犧牲更具有優(yōu)越性,。 參照國務院《人民警察撫恤優(yōu)待辦法》有關規(guī)定測算,因公犧牲的民警的撫恤補償在70萬元左右,。之所以給予朱璘親屬一次性補償130萬元,,“實際包含了對涉事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償部分”?!耙蚬珷奚睗M打滿算只有這70萬元撫恤金,,而當事人家屬卻得到了130萬元,這豈不是一種優(yōu)待加優(yōu)越,? 公權為何樂于飲下“因公犧牲”這杯苦酒,?其一,起于“公款酒”,,止于“公款賠償”,,最終買單者為納稅人?!叭弊顕乐乩速M之“公款酒”是一種腐敗,、犯罪,而“公款酒”唯一的風險“公款酒死”也被納稅人買單,,雙重冤大頭之納稅人咋就這么冤,?也就是說,納稅人被“因公犧牲”的幌子買了三個冤單,,“公款酒”之冤單,,賠償款之冤單,法律責任之冤單,。 其二,,應當承擔“勸酒死”之法律責任的宴請方及本所負責人,在“因公犧牲”的幌子之下逃避了應負法律責任,。盡管給予了雙方派出所參宴領導人以警告撤職等處分,,但至少使其免于法律追究的責任,更免于違反《禁酒令》如此“喝酒死”后果足以開除公職的處分,,這是不是一種對“公款酒”“公款賠償”的人為深層掩蓋,? 因此說,公權之所以樂于飲下“因公犧牲”這杯苦酒,,是“喝酒死”事件相關方利益最大化的關鍵,,也是掩蓋“公款酒”腐敗、“酒烈士”丑聞的最佳遮羞布,,更是應負法律責任的最佳擋箭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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