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看似平常的工作接待卻導致一名民警意外身亡、當?shù)毓簿痔岢龅馁r償標準為參照“因公犧牲”,、不簽承諾書就不予賠償……在死者家屬的強烈質疑之下,,今年初發(fā)生在安徽祁門縣的一起民警“喝酒死”事件浮出水面。7月28日,,祁門縣公安局與意外身亡的民警朱璘親屬就補償事宜達成協(xié)議并簽字,。但隨后,由于朱璘父母沒有明確放棄對縣公安局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償權利,,目前縣公安局已經中止付款,。(8月7日《北京晨報》) 因公犧牲,索償與賠償,,承諾書,,一起典型的公款“喝酒死”事件,,最終演繹為一場警方與當事人家屬的賠償官司。那么,,又是誰刻意掩蓋了“公款喝酒死”,,加“公款賠償”這個嚴酷的事實? 無論是公款酒還是私人間宴請,,如果發(fā)生醉酒死人事件,,無勸酒無逼酒則意味著酒友、同伴無相關民事賠償責任,;如果發(fā)生了勸酒導致當事人死亡事件,,則可能發(fā)生索償與賠償?shù)拿袷仑熑巍Q言之,,當事人如果死于勸酒,,其賠償方一定是勸酒人及宴請方,發(fā)生的賠償款項一定是當事人與勸酒人及宴請方之間的事情,。那么,,最終又為何演繹為當?shù)鼐脚c當事人家屬之間的賠償糾紛了呢? 祁門縣公安局局長汪華峰稱,,對朱璘之死是參照因公犧牲標準處理,。如果沒有在已經發(fā)生的“酒烈士”事件之后的民間質疑輿情,則該地公安部門就可以直接按照“因公犧牲”處理,,而不需拐個政策之彎而行“參照”之實,。而“參照執(zhí)行”之術語,即完全按照“因公犧牲”的標準規(guī)格數(shù)額來執(zhí)行,,而無“因公犧牲”的正規(guī)名分,。而事實上當?shù)毓膊块T給出的條件比因公犧牲更具有優(yōu)越性。 參照國務院《人民警察撫恤優(yōu)待辦法》有關規(guī)定測算,,因公犧牲的民警的撫恤補償在70萬元左右,。之所以給予朱璘親屬一次性補償130萬元,,“實際包含了對涉事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償部分”,。“因公犧牲”滿打滿算只有這70萬元撫恤金,,而當事人家屬卻得到了130萬元,,這豈不是一種優(yōu)待加優(yōu)越? 公權為何樂于飲下“因公犧牲”這杯苦酒,?其一,,起于“公款酒”,止于“公款賠償”,,最終買單者為納稅人,?!叭弊顕乐乩速M之“公款酒”是一種腐敗、犯罪,,而“公款酒”唯一的風險“公款酒死”也被納稅人買單,,雙重冤大頭之納稅人咋就這么冤?也就是說,,納稅人被“因公犧牲”的幌子買了三個冤單,,“公款酒”之冤單,賠償款之冤單,,法律責任之冤單,。 其二,應當承擔“勸酒死”之法律責任的宴請方及本所負責人,,在“因公犧牲”的幌子之下逃避了應負法律責任,。盡管給予了雙方派出所參宴領導人以警告撤職等處分,但至少使其免于法律追究的責任,,更免于違反《禁酒令》如此“喝酒死”后果足以開除公職的處分,,這是不是一種對“公款酒”“公款賠償”的人為深層掩蓋? 因此說,,公權之所以樂于飲下“因公犧牲”這杯苦酒,,是“喝酒死”事件相關方利益最大化的關鍵,也是掩蓋“公款酒”腐敗,、“酒烈士”丑聞的最佳遮羞布,,更是應負法律責任的最佳擋箭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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