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破案不能淪為一樁生意
zs-bk.com?2012-03-26 13:36? 陳小二?來源:東南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今年2月,,河南安陽的王先生丟失了價值25.78萬元的越野車,。兩天后,,鄭州警方將其越野車找到,,但要求王先生繳納3.8萬元獎勵費才能拿回車輛,。(3月25日《今日早報》) 此番,,鄭州警方收費的依據(jù)是1992年,,公安部與人保公司下發(fā)的《關于追查歸還被盜保險機動車輛的通知》,,通知規(guī)定:保險公司領取被盜車輛后,,需按被盜車輛的保險金額給予破案公安機關一定比例的費用,,以補充偵查費用的不足。 一個20年前出臺的規(guī)定,,果真能要求王先生今天非要交3.8萬獎勵費才能把自己的車開回家嗎,?顯然不能。因為首先,,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聯(lián)合下發(fā)了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guī)定,,其中第16條規(guī)定,各地公安機關扣押或者協(xié)助管轄單位追回的被盜竊,、搶劫的機動車應當移送管轄單位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索取費用。 其次,2005年《行政許可法》出臺之后,,各種有悖行政許可法律精神的內部規(guī)定也都應該進行清理,,按照“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原則,1992年出臺的這一規(guī)定,,早該廢止,。 退一步講,即使1992年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那交錢也輪不到王先生,,因為協(xié)議是保險公司與公安部簽的,即使拿錢,,也要由保險公司支付,。讓納稅人墊付,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合適。 而且,,王先生在墊付的時候,,公安機關為何不開發(fā)票呢?不開發(fā)票,,人們不禁會懷疑,,錢到了哪兒?是進了國庫還是進了當?shù)毓矙C關自己的“小金庫”,?這顯然有悖于“收支兩條線”的財務規(guī)定,,人為制造腐敗產(chǎn)生的土壤。 為了鼓勵破案,,對盜竊車輛的犯罪行為進行獎勵,,勢必會影響警察破其他案子的積極性。殺人案,、強奸案,,可能沒有如此可觀的經(jīng)濟收益,警察可能不愛破,。最終會導致,,在執(zhí)行過程中,盜竊案件破得快,,其他案件因為無“油水”可貪,,則能拖則拖。 如果延伸到其他領域,,會不會衍生出一種案子一個價碼的情況,?難道說,,破殺人案、搶劫案,、傷人案也要交破案費,?破殺人案多少錢,破搶劫案多少錢,,破傷一條腿的案件多少錢,,破傷一跳胳膊的案件多少錢……對各種罪行都進行標價,警察破案難免不淪為一樁生意,。把破案當生意,,顯然是福爾摩斯那樣的私家偵探干的營生。 從這一事件,,延伸出一個問題,,公安機關破案,納稅人到底要不要交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公安機關是由納稅人供養(yǎng)的,領取工資就應該為納稅人服務,。一邊領著納稅人的工資,,一邊還索要辦案經(jīng)費,,這顯然屬于公權越位,。 收取納稅人的破案經(jīng)費,是典型的亂收費行為,,不僅有違行政執(zhí)法部門的公共屬性,,也在為腐敗制造溫床、破壞社會正義,,上級主管部門早就應當果斷予以制止,,杜絕將警察破案淪為一樁唯利是圖的生意。 |
- 心情版
- 請選擇您看到這篇新聞時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 [ 03-26]破案獎勵的文件何時壽終正寢
- [ 12-23]取被盜車先付破案獎金是霸王條款
- [ 10-26]“招標破案”的軍令狀合理嗎
- [ 07-21]有能力跨省 沒心思破案
- [ 03-28]“破案招標”非長久之
- [ 03-24]招標破案
- [ 12-14]汽車被盜不破案,,是否要罰警察,?
- [ 06-03]但愿饋贈不是警察破案的潤滑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