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被盜車先付破案獎金是霸王條款
zs-bk.com?2011-12-23 17:07? 劉凱玲?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喬書勱上個月丟了車,,最近車輛在山西朔州被警方找到了。按說,,偵破了一起盜竊機動車案件,,對公安機關、保險公司和車主都是件好事,,但當公安機關“依法”向保險公司索要車輛估價20%的“破案獎金”被拒后,,這樁好事卻讓各方陷入尷尬處境。一方面,,車主面臨有車不能取的困難,;另一方面公安機關也稱是“合法”收取獎金;同時,,保險公司也稱對于不合法的支出是不會支付的,。(12月22日《南方都市報》) 警方破獲盜車案件,為失主挽回了經濟損失,,從感情上講,,警方按車輛價值獲取一定的酬金,,似乎無可厚非,。但是,從法理的角度看,,失主領失竊車先向警察頒獎實際上存在悖論,。 眾所周知,及時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是人民警察的份內職責,。既然公安機關日常支出由公共財政負擔,,公安機關偵察并破獲案件,,追回被盜車輛是其法定義務,不管是向保險公司還是向車主個人收取破案獎金都值得商榷,。而且警察做好本職工作獲得重獎,,也傳遞出亂設獎項的錯誤信號。容易讓人產生警察做本職工作也要給予額外獎勵的錯覺,。在我看來,,即使對破案有功的警察進行獎勵表彰,也應該在警察系統(tǒng)內部進行,,不應要求失主預先“墊付”獎金,。 換個角度說,如果警察追回被盜車輛按比例給予獎勵的理由成立的話,,那么由納稅人供養(yǎng)的警察如果沒有破獲案件,,當事人因被盜被搶蒙受損失,警方是否要接受處罰,,賠償失主損失呢,? 筆者注意到,山西朔州警方是在“公事公辦”,,要求失主頒獎有公安部的內部文件依據,。1994年由公安部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下發(fā)的《關于加強被盜搶保險機動車輛追查歸還工作的補充通知》第三條規(guī)定:“對追回被盜搶保險機構車輛的有功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公安部門追回被盜搶保險車輛返還保險公司或車主后,,保險公司應給予獎勵,。具體比例應按追回被盜搶車輛的實際價值(即變賣收入價)計算?!彼分菥綆褪е髯坊乇槐I車輛,,索要破案獎金,并沒有錯,。 但是該通知出臺于1994年,,十幾年過去了,該通知精神未必適應形勢發(fā)展的需要,。而且《行政許可法》實施以后,,各種有悖行政許可法律精神的內部規(guī)定都應該進行清理。退一步講,,即使該通知合法有效,。通知也是公安部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與投保人無關,。對失主根本沒有法律約束力,。警方收取破案獎金只能由保險公司支付,根本無權要求車主“一手交錢,,一手交車”,。 而且失主很有可能為部分“獎金”買單,。一個簡單的道理是,雖然失主事后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報銷所“墊付”的獎金,,但是保險公司與公安部早有內部協(xié)議,,如果保險公司依照協(xié)議條款評估失竊車的實際價值,這個差價由誰承擔,?失主沒有理由在警方與保險公司之間充當“冤大頭”,。 這樣看來,警方追回被盜車輛向失主索要獎金,,既于法無據,,也于理不通。我在為失主叫屈的同時,,更期待該事件引起警方的重視與反思,。警方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除了考慮部門利益與個人利益外,,更應該反思自身職責,,檢視內部規(guī)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多從民眾角度思考問題,,更好地執(zhí)法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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