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官員的任免更應接受監(jiān)督
www.fjnet.cn?2011-12-08 11:15? 李 龍?來源:廣州日報 我來說兩句
湖南省株洲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曾侃融,,因一起拆遷戶自焚事件,,被曝于今年9月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引咎辭職,,但近期有網友指出其仍以原職參加各種活動,。對此,,其回應稱至今仍未辭職的原因是“還在走程序”。 何為引咎辭職,?一般指領導干部因自身過失而給工作造成了一定損失,,或產生了某種不利影響,從而主動辭去職務的行為,是領導干部自我追究過失責任的一種形式,。按此來理解,,這個“引咎卻不辭職”的干部顯然沒有自我追究過失責任的意識,所謂的“走程序”也只是一種托詞,,背后暗含的意思無非有二:或是不舍得放棄原有的權力,,或是認為自己在拆遷戶自焚事件上根本沒有責任。 這就難免涉及到問題官員的任免,、復出,、處罰之不確定性上。按常理說,,對于曾這種“帶病”官員,,本不該讓其繼續(xù)任職。奇怪的是,,按程序來說,,曾侃融“引而不辭”似乎也合乎程序。相關規(guī)定說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領導干部,應當綜合考慮其一貫表現(xiàn),、資歷,、特長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并同時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也就是說,在有關部門沒有批復,、沒有為其合理安排相應工作崗位之前,,曾侃融可以留在原職繼續(xù)工作。 因而如果真要追究,,充其量只能說是程序走得太慢,,有打“擦邊球”的嫌疑?!饵h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guī)定》說,,問題官員提出引咎辭職后,相關部門應自接到申請三個月內答復,,為何遲遲不答復,?公眾有足夠的理由懷疑。 更當值得深思的是,,對于問題官員的辭職,、復出和任用,應當接受公眾更為嚴格的監(jiān)督,,而不是關起門來“內定”,。最近有消息說,因江西宜黃拆遷事件被免職的宜黃前縣委書記,、前縣長均已復出,,引來不少爭議。細看這些爭議就可發(fā)現(xiàn),,有相當一部分人是對這些問題官員復出的不透明表示不滿,。這種情形在黑磚窯、三鹿奶粉,、重大礦難等事件后,,相關責任人的低調履新都有所體現(xiàn)。 “一棍子打死”所有的問題官員,,既不現(xiàn)實,,也不符合干部問責的本義。而且公眾質疑的核心也不是問題官員的復出,、任用,,而是其是否合理。宜黃拆遷官員復出時,,撫州市給出的理由是“根據(jù)工作需要以及兩人的表現(xiàn)和特長”,,在短短的一年時間內,兩個在拆遷事件中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干部,,究竟表現(xiàn)如何,,又有何特長?遺憾的是,,相關部門仍在自說自話,。 這就不得不令人反思,我們對普通干部的任用通常都有嚴格的公示程序,,從而接受民意的監(jiān)督,。可那些因公共事件被問責的干部,,在任免,、復出時連公示的程序都沒有,實難服眾,。對問題官員的任用,,應該有更為嚴格的公示程序,接受更為嚴格的外界監(jiān)督,,讓程序透明起來,,讓公眾有知情權,如此才會坦然面對問題官員的處罰和復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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