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guī)則修正案草案,。這是議事規(guī)則實行20多年來首次進行修改,。一個引起輿論熱議的亮點是,,議事規(guī)則規(guī)定:“對任命案,,提請任命的機關應當介紹被任命人員的基本情況,;必要的時候,,有關負責人應當?shù)綍卮鹪儐??!泵襟w敏銳地抓住了這個細節(jié),對這一修改通俗的闡釋是:人大常委會議事規(guī)則草案規(guī)定任免官員將說明理由,。(4月21日《南方都市報》)
不難想象,,如果審議通過,則意味著人大通過立法來要求官員任免必須說明理由了,。其實,,官員的任命或者罷免,都關系到公眾權利的維護,,公眾自然有理由獲得相應的知情權,,來知道官員被提拔或罷免的原因。
很多時候,,官員被罷免的報道,,是那樣的語焉不詳,信息得不到及時公開,,會滋生出一些猜測與謠言,。比如報道中就例舉,2008年10月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曾宣布接受原全國人大財經(jīng)委副主任委員朱志剛辭職,,卻未透露具體原因。一時間,,外界疑惑重重,,此后,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局局長闞珂在新聞發(fā)布會中透露,,“朱志剛因涉嫌嚴重違法違紀,,正在接受調(diào)查,從而提出辭職請求”,。這意味著,,如果相關信息遲遲不能公開,將有損政府公信力。
只有賦予公眾有效的監(jiān)督權,,在官員的任免上,才能改變那種不透明的尷尬,。前段時間,,曾出現(xiàn)問題官員復出趕趟的現(xiàn)象,折射出任前公示不透明的現(xiàn)狀,。需要提醒的是,,那些問題官員,多是被媒體曝光過的“公共人物”,,比如山西“黑磚窯”事件被撤職的臨汾市洪洞縣原副縣長王振俊“早已復出”,,擔任該縣縣長助理;甕安原縣委書記調(diào)任黔南州任財政局副局長,。由此,,我們不禁要問,這背后到底還有多少“出了問題”卻不為公眾所知的官員,,再次成為‘公仆”呢,?所以,讓公眾看到任免官員的理由,,委實是個關系到民主的大事情,。
從這個意義上看,任免需要提供人選的基本情況和理由,,這樣的規(guī)定寫進議事規(guī)則,實際上就是引入一種民主機制,,通過賦予公眾對官員情況的知情權,,來更加全面地落實公眾監(jiān)督權。民主的問題,,首先就應該體現(xiàn)在民意層面,,而正確的民意靠的就是事實與真相,。既然官員任免是事關民主的大事,,那么,對于官員任免的理由,,就必須成為公共信息,,讓民眾知情,讓民眾監(jiān)督,。
當然,,民主從來不僅僅依靠于某種框架,而是更多的體現(xiàn)在細節(jié)層面。就像此前官員公示之所以受到質(zhì)疑,,就是因為有些公示的內(nèi)容太過空泛,,而且信息不全面,讓公眾無法分得清為什么要提拔相關官員,。沒有細節(jié)的真實,,就很可能失去實質(zhì)的正義。同樣,,對于提供官員被罷免的情況和理由,,要真正體現(xiàn)民主之本義,也必須做實做透,,即通過充分的信息公開,,讓公眾真正看清楚官員身上的問題,這樣一來,,才能使公眾更好的監(jiān)督相關官員以后的問責情況,,或是復出情況。
從這個意義看,,“任免需要提供人選的基本情況和理由”,,是一種民主機制的重要開始,而它具體的效率與效果如何,,還需拭目以待,。(單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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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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