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比受賄判得重”,,該如何解讀
www.fjnet.cn?2011-11-28 08:35? 畢詩成?來源:華西都市報 我來說兩句
“我只是行賄,,為什么判得比受賄還重,?”——一時間,南北兩個行賄者發(fā)出同樣的疑問:在南方,,廣東韶關宜達燃料開發(fā)有限公司董事長,、“粵北首富”朱思宜行賄案二審開庭,朱思宜認為一審法院兩罪并罰判刑16年過重,,懇求改判,;在北京,44歲的藥商王尊合先后向多家區(qū)縣疾控中心相關負責人行賄總數(shù)307萬余元,,被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5年,刑期高于受賄醫(yī)生,。 兩個案子都比較復雜,,但經(jīng)媒體報道提煉,很容易讓公眾一頭霧水:盡管刑法規(guī)定行賄和受賄同罪,,但在司法實踐當中,,很少給行賄者重判,甚至很多案件因為“重查受賄、不問行賄”而飽受詬病?,F(xiàn)在突然一南一北出現(xiàn)兩個“行賄比受賄重判”的案例,,到底意味著什么?是行賄者故意混淆視聽,?還是輿論傳播案件時出現(xiàn)偏差,?任由民眾狐疑得不到準確回應,多少會傳遞負面的情緒信息,。 解讀之一,,這是對受賄官員的特別照顧和保護?行賄的,,多是無權(quán)無勢要拿錢求人的,;受賄的,總是有權(quán)有勢有能量的,。尤其有一定級別的高官,,法律的標尺難免要往上抬高幾分。甚至另有貌似義正詞嚴的邏輯:沒有可惡的行賄者“拉攏腐化”,,怎會讓人民公仆誤入歧途,,不重判你重判誰? 解讀之二,,是“重查受賄輕辦行賄”的風向標發(fā)生了改變,,現(xiàn)在看到的兩起案件只是偶發(fā)的矯枉過正罷了。行賄者以往被縱容,,也是不爭的事實,。很多官員抱怨“誘惑太多”,而那些往貓面前送魚送肉的人,,卻總是被“寬宥對待”,。行賄者總被放過,讓法律形同兒戲,,也加劇了惡性循環(huán)?,F(xiàn)在行賄者付出慘痛代價,就是制造“負面典型”,,表示風向正發(fā)生變化,。 解讀之三,是不是媒體誤讀了,,向多人行賄的罪名疊加一起本就比某個受賄者罪重,?兩起案件中,行賄者重判都有“數(shù)罪并罰”成分,。按照這種解釋,,“行賄比受賄判決重”雖然很搶眼,,容易引發(fā)關注和情緒共鳴,卻可能是個偽命題,,只能說公眾情緒不理智而已,。 三種解讀,哪一個更靠譜,?既然兩個案件都浮出水面,,成為了輿論焦點,相關司法部門就該出面釋疑,,希望能夠擺事實,、講道理,把這些信息理順:為什么會這樣判,?依據(jù)是什么,?尤其是兩起案件中,都涉及到“單位行賄罪”中,,那些“在關鍵崗位在關鍵時候起到關鍵作用”的單位負責人,,到底該承擔多少責任才算合適。 行賄與受賄,,是貪污腐敗命題一個硬幣的兩面,,向哪一個面?zhèn)鬟f了錯誤的信息,都是要不得的——行賄者若以為檢舉舉報的結(jié)果是“被報復”,,受到更重的判決,;受賄者若覺得穿上單位受賄等馬甲打掩護,自己會付出很小的代價——都會加劇他們的違法沖動,。對于“不明真相”的普通民眾來講,,沒準也會受到不良影響,他們甚至會覺得行賄者“也是被逼無奈”的,,最后對犯罪分子同情泛濫,,產(chǎn)生斯德哥爾摩效應。 “行賄者刑期高于受賄人員”,,不管是委屈了行賄者,,還是縱容了受賄者;還是判決公正,,解讀偏頗,;不管是真命題,還是偽命題,,既然已經(jīng)成為話題,,就不能等閑視之,哪種解讀靠譜,,哪種解讀比較離譜,,都需要明示。那些不靠譜的信息和情緒,,會損傷當下反腐敗的土壤,,唯有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準確回應,,廓清問題,才不致因為疑忌瞎猜而混淆視聽,。 |
- 責任編輯: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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