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新出臺的新婚姻法解釋(三)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人民網(wǎng)北京8月12日)
首先這個司法解釋,,合法強調了保護了婚前私有財產,,是憲法的具體體現(xiàn),,這是一個進步。但是現(xiàn)實中這類婚姻糾紛的出現(xiàn),,這個司法解釋在注重解決這類問題的時候,,又產生了新的問題,新的司法解釋實現(xiàn)了三個保護:
一是對富人的婚姻的保護,,這主要體現(xiàn)在城市,,這個司法解釋確實很好地解決了,一些人依靠婚姻來謀取財產的漏洞,,確實有很多貧困女性,,看中富人的住房等財富結合,又利用原婚姻法中的漏洞,,離婚獲取財富,。新的司法解釋明顯斬斷了這個跳板,這一補丁較好解決的了這類問題,。是明顯的對富人婚姻中的一種保護,。
另一類是男人婚姻的保護,這我國在廣大的城鄉(xiāng),,農村更為廣泛,,女人家給男人是主流婚姻,男人需要有一個結婚的處所,,才有可能實現(xiàn)婚姻之實,,而這完全是婚前的行為,如此解釋,,將會使廣大的婦女陷于更加被動,,這和是一種對男人婚姻保護的司法解釋。
上述兩種現(xiàn)象城鄉(xiāng)皆有,,說的再仔細點,,現(xiàn)實婚姻中,男人處于主動地位,,在婚姻過程中,,自古至今約定俗成的是女方陪嫁裝,而這些嫁妝價值也不菲,,他們也是女方家長的一生積蓄,,但是他們在商品社會中體現(xiàn)的是一種消費品,會在婚姻中很快折舊完畢,甚至消耗殆盡,;而男方的婚房,,則是耐用消費品,更是在當今社會中處于耐用消費品的寶匣中不斷增值,,離婚中也是男人處于主動地位,,新的司法解釋,將使被動一方更加被動,,完全是一種對婚姻中的強勢一方對強勢的保護,。
新婚法解釋三的出臺,看似那些食肉者很有謀,,但是這些問題的存在和高院認識的問題沒有什么本質區(qū)別,,其影響甚至超過婚姻法解釋三的保護范圍,因此這是新婚三存在的高危漏洞,,他影響的將是大多數(shù)婚姻的穩(wěn)固,,如果說婚姻是家庭的基礎,家庭是社會的細胞,,那么新婚姻法動搖的就是社會的穩(wěn)定的基礎,,這樣的司法解釋,在實踐中取到的不是對大多數(shù)人的保護,,而帶來的是災難,。
即使新婚姻法解釋三有存在的必要,婚前一方家長購房的目的是為了婚姻的形成,,難道不是婚姻中的共有財產,?試問高院何時出臺補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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