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之前公開征求意見時一樣,婚姻法解釋(三)一經公布就立即引起了輿論的廣泛關注,,其中有關不動產權屬分割的規(guī)定,,更是招致網絡上諸如“公婆買房,兒媳沒份兒”,、“男人的離婚成本太低了”,、“婚姻法司法解釋未顧及農村現實”等質疑聲音。
一部著眼于指導法官審判的司法解釋,,竟然能夠引起如此大的社會震動,,這可能是司法機關始料未及的。隨著現代人離婚率的升高,,人們對婚姻家庭破裂后的財產分割越來越敏感,,作為審理離婚案件的直接根據,司法解釋的規(guī)則設計將直接影響到離婚雙方及其背后家庭的利益分割,,因而社會上對這種事關己身利益分配的司法解釋自然無比關心,。
從內容上看,司法解釋(三)在財產權益歸屬的設定上,,并無明顯失當之處,,相反還體現出了強烈的公平合理原則,。例如,司法解釋第一次明確了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對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這樣的產權分割,完全是建立在雙方平等的公平法則之上,,不袒護任何一方,,符合審判實踐中財產糾紛的分割規(guī)律。
但質疑者期待的比這更高,,他們希望司法解釋能夠照顧到弱者一方,,能夠體現對離婚過錯方的不利安排,能夠為現實中的婚姻松散開出“藥方”,。而這些都是一紙解釋所難以承載的,。于是,司法解釋指導審判實踐的“短見”就與民眾關于未來婚姻家庭的“想象”發(fā)生了沖突,,輿論所有關乎“為男人離婚掃清了障礙”的類似質疑,,都根源于此。
是司法解釋本身錯了嗎,?還是民眾的期待過高,?在我看來都不盡然。
改革開放以來,,經過市場經濟的急劇結構,,傳統的婚姻家庭秩序面臨解體,用以維系婚姻家庭關系的倫理規(guī)范失效,,自由價值觀念的增長讓婚姻家庭糾紛和離婚訴訟日趨增加,。對此,年輕人感受到了婚姻這座“愛情墳墓”的一絲自由氣息,,也為能夠隨時逃離“圍城”而深感慶幸,;但另一些人則心焦如焚,因為他們看到的是“愛情歸愛情,、財產歸財產”的分離,,是婚姻家庭社會功能的弱化,是感情和文明共同體的分崩離析,。
在這種自由與傳統的不同訴愿里,,婚姻法律規(guī)則的發(fā)展更多地選擇了前者。從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中的“家庭財產”,,到1980年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財產”,,從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明確了個人(分割)財產制,,到2003年司法解釋(二)采用市場競價的方式確定爭議房屋的產權,,及至此次司法解釋(三)將不動產登記效力的引入,,整個婚姻家庭法律規(guī)則正朝著從“家庭財產制”到“個人財產制”的方向發(fā)展,三個司法解釋的基本精神也都是為了明晰家產歸屬,,減少分割難度,,降低離婚訴訟成本,方便法官審理離婚案件,。
這對已經接受了“婚前財產公證”,、“夫妻AA制”的年輕人而言,無疑是合乎他們對未來婚姻家庭的想象,,因為他們崇尚婚姻的自由與個性,,希望用理性的規(guī)則事先處理好相互關系,免得日后糾纏不清,。在他們眼中,,婚姻就像“最小的合伙制股份公司”,規(guī)則越清晰,,處理越簡便,,他們就感到越幸福。用財產或是其他手段捆綁住婚姻,,甚至用司法來阻擋離婚的步伐,,并非他們所愿。
然而讓傳統主義人士感到擔憂的,,也正是上述婚姻家庭觀,。強世功教授就認為,愛情與財產非此即彼的選擇僅僅是生活的極端例外狀態(tài),,大多數婚姻介乎二者之間:愛情可能已消退,,財產還不至于分割,婚姻并不因此解體,。正是在這種狀態(tài)下,,“家庭”才具有特別的意義。傳統主義者更看重婚姻家庭的社會意義,,結婚組建家庭不僅關乎個人幸福,,更承擔著塑造人格、培育文明,、形成善良風俗等社會功能,,現代法律制度應該側重于維護婚姻家庭的這種功能。
在傳統的婚姻家庭想象中,,司法解釋客觀上就起到家庭解體的推動作用,,例如對房產的分割,,已經讓無數父母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從一開始就為“婚房”的歸屬煞費苦心,,甚至簽訂合作購房協議書,。原本父母們的愿望在于“小兩口”婚姻美滿,現在規(guī)則的指引下他們不得不事先設計好“小兩口”的財產份額,,對財產的偏重影響到對婚姻家庭本身意義的追求,。
法律的指引功能在于為人們的未來行為提供預期,司法解釋自然也能對某個領域內的行為模式產生深遠影響,。從同樣的司法解釋中,,不通價值取向的人讀到的是完全不同的婚姻家庭想象,自由主義者從中感到了財產分割的公平,,符合其對自由而有個性的婚姻生活的追求,;而傳統主義者則認為司法解釋讓離婚越來越簡單,是在摧毀我們的婚姻家庭秩序,;在司法者那里,,只不過是將復雜的婚姻家庭財產關系化約為自然人,以便更容易離析家產而已,。真正的問題是:處在觀念,、制度、人身依附關系急劇變革的時代,,什么樣的婚姻家庭想象才符合我們的最終目的,?婚姻法律規(guī)則又應當捍衛(wèi)什么樣的終極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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