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短信買官
四川南充市嘉陵區(qū)副區(qū)長、公安局局長李強,,打算向省公安廳某領導發(fā)“買官短信”謀求“區(qū)政法委書記”一職,卻群發(fā)給了“所有中層干部”,,目前已被免職,。有嘉陵區(qū)紀委官員對此稱,李強不是買官,,而是向領導“表達了訴求”,。
短信誤發(fā),意外地衍生出“自我舉報”的功能來,。不得不說,,它跟“微博開房門”靈犀相通——都因信息傳遞介質誤用,惹了橫禍,,丑事敗露,,官帽跌落。
當短信發(fā)送的陰差陽錯,,出賣了李強的買官意圖,,意外式反腐的詞典里,無疑在“情婦起義”“家人滅親”等之外增添了新詞——“短信自揭”,。試想,,若不是短信發(fā)錯了,賣官鬻爵的潛規(guī)則,,依舊順著“暗箱操作”路徑擺弄,,恐怕權力勾連再“厚黑”,也只能是天知地知了,。在制度性規(guī)約乏力的情形下,,利益交換,總能裹上“契合程序正義”的畫皮,。
可恥的不只是買官,,還有當?shù)啬彻賳T的“精辟解讀”:李強不是買官,,只是向領導“表達了訴求”。言下之意,,買官終歸是合理的訴求表述,,李強之錯,不在于表達內容的非正義,,而是表錯了對象,。將買官說成“訴求表達”,輕描淡寫化的說法,,令稍有智識者都為之羞赧和憤慨:買官,,是哪門子的權利訴求?抑或這般利益訴求,,該怎樣表達,?
依買官是“表達訴求”的強悍邏輯,訴求表達猶如包羅萬象的“筐”,,什么作奸犯科,,都能往里裝。違章濫法的概念被抹消了,,“權利訴求”卻變得光明正大,,成了每種不堪的光鮮外衣——以至于網(wǎng)友也做起白日夢:今后想升職漲薪,何難之有,,大可發(fā)短信直言訴求,;官員的“升官欲”都這么赤裸了,我們還捂藏個啥,?
“買官即訴求表達”的話語,,寓示出某些官員對賣官鬻爵等潛規(guī)則的價值認同。邏輯顛倒之下,,民眾自然也學會了借題發(fā)揮——官員買官成“訴求表達”了,,平民卻連抵制強拆、街頭擺攤都成奢侈,,莫非公平就是“只準局長買官,,不許百姓維權”?
文/佘宗明 圖/焦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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