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稱“賣官書記”的原安徽巢湖市委書記周光全被查處,一批涉案官員紛紛落馬,。然而,,巢湖籍民營企業(yè)家何幫喜、徐頂峰,,通過向周光全行賄當上安徽省人大代表,,后來又“升格”為全國人大代表,兩人至今沒有受到追究,。
貪官受賄被追究刑責,,一些行賄者卻免于刑事處罰。常見的原因是,,一來有些行賄者行賄的數(shù)量不大,,二來行賄者數(shù)量太多,于是只好“抓大放小”,。何幫喜,、徐頂峰兩人分別向周光全行賄幾萬元,,在行賄者中算是比較“小氣”的,兩人被免于追究,,多半是“放小”的結(jié)果。這一層原因并不復(fù)雜,,也不難理解,。
真正讓人難以理解的是,何幫喜,、徐頂峰為何要向周光全行賄,?按說,作為巢湖籍公民,,何,、徐兩人想當安徽省人大代表,應(yīng)該向巢湖市人大代表行賄才管用,;作為安徽籍公民,,兩人如果想當全國人大代表,應(yīng)該向安徽省人大代表行賄才管用,。但何,、徐兩人深知,事實也充分證明,,是周光全而不是人大代表更能將他們“選舉”為人大代表,,所以,他們選擇的行賄對象是周光全,,而不是人大代表,。
具體而言,周光全“拿人錢財,,幫人辦事”,,先后通過了兩個渠道。一個是,,他利用身為巢湖市委書記的權(quán)力,,主持市委常委會確定徐頂峰為省人大代表候選人,授意(巢湖市下轄)無為縣委確定何幫喜作為省人大代表候選人,,經(jīng)巢湖市人代會選舉,,何、徐兩人如愿當選,。在此過程中,,周光全由于是巢湖市委書記,做到這一點可謂易如反掌。當時,,他還準備將何幫喜“選舉”為全國人大代表,,但可能力不能及,故何幫喜參選全國人大代表落選,,隨后當選為安徽省人大代表,。
另一個渠道是,周光全之后運用身為安徽省人大常委,、省人大常委會民族宗教僑務(wù)外事工委主任的影響,,幫助何、徐兩人當上全國人大代表,。
《選舉法》規(guī)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推薦人大代表候選人后,,還有一個“由全體代表醞釀、討論”以確定正式候選人的程序,。周光全通過無為縣委和巢湖市委直接“確定”何幫喜,、徐頂峰為省人大代表候選人,實際上取消了由人大代表對兩人進行醞釀,、討論的程序,。而且,即便交由人大代表醞釀,、討論,,在周光全的影響下,何,、徐兩人也斷不至于被刷下去,。至于到了正式選舉的環(huán)節(jié),既然有市委周書記明里暗里打招呼,、做工作,,將何、徐二人選上去的任務(wù),,人大代表們必定是要認真完成的,。
今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了《選舉法》修正案,,雖然明確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yù)選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quán)”的原則,,但是,如何制約,、懲處類似周光全這樣的行為,,選舉法仍然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規(guī)定。這不能不說是《選舉法》的一個缺陷,。不難設(shè)想,,今后仍然會有權(quán)勢人物沿襲周光全的做法,成功將關(guān)系戶“選舉”為人大代表,。
在《選舉法》中,,賄選是指“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quán)和被選舉權(quán)”,。何幫喜,、徐頂峰大約“不屑于”賄賂選民或者代表,他們通過賄賂巢湖市“一把手”周光全而當選人大代表,,是另一種意義上的“賄選”,。兩相比較,后一種“賄選”無疑更高明,、更陰險,,更凸顯了人大制度的脆弱與缺陷,因此也更加可怕,,治理難度更大,。
(作者系《北京青年報》評論員)
- 2009-10-19“賄選”也從娃娃抓起,?
- 2008-11-05遏制"投資型賄選",請從加大賄選成本開始
- 2008-08-06治賄選需減少"村官"權(quán)力的含金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