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問”網絡謠言 檢察官為您釋疑解惑
2021-04-14 10:27:32? ?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熱點回顧④ 汪女士,、吳女士的照片以及有關的不實信息在微博,、貼吧、今日頭條等平臺流傳,其中不乏營銷號等帶節(jié)奏,。 問題:在網絡謠言中,營銷號和轉發(fā)的網民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謝序榮檢察官:營銷號和轉發(fā)網民,,根據其主觀上的認識不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行為人只是單純地轉發(fā)可能不需要承擔責任,。但是,在轉發(fā)的過程中,,如果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則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比如,,如果未對汪女士的照片進行打碼,,則可能侵犯其肖像權。又如,,如果相關媒體在報道中,,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影響他人名譽,,也需承擔責任,。《民法典》第1025條規(guī)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jiān)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實,;(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如果主觀上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轉發(fā)的,,則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款規(guī)定,,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jié)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如果該轉發(fā)行為進而達到上述所談到的“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則涉嫌誹謗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熱點回顧⑤ 網絡謠言相伴隨的是網絡暴力,,杭州吳女士被造謠是“不甘寂寞的全職主婦,多次勾引快遞員”,,從而被“網暴”,。 問題:實施網絡暴力的網民,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謝序榮檢察官:公民依法享有在信息網絡上發(fā)表言論的權利,,但不能突破“言論自由”的邊界。 網民肆意謾罵,、公然侮辱,,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甚至對當事人進行“人肉搜索”,,在網上泄露,、公開當事人的姓名、住址,、電話號碼等信息,。上述行為則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個別網友造謠吳女士“是不甘寂寞的全職主婦,,多次勾引快遞員”,,該說法與事實不符,屬于誹謗他人,?!睹穹ǖ洹返?024條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個別網友誹謗吳女士,侵犯其名譽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個別網友進行人肉搜索,公布當事人的個人信息,,則可能侵犯到吳女士的隱私權,。《民法典》第1032條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第1034條規(guī)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guī)定,。 如果該誹謗行為,,觸犯了《治安處罰法》和《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則需要接受行政處罰或承擔刑事責任,,具體情況可以參考前面提到的相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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