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5月15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楊長平/文陶小莫/漫畫)結婚期間買地,地價大漲賺了錢,;離婚之后,,前夫能不能分一杯羹,?哪些情況下,投資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近日,,思明區(qū)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投資收益引發(fā)的“爭奪戰(zhàn)”。這對夫妻,,戀愛不滿3個月就閃婚,,結婚5年多后離婚,其間,,妻子投資500萬元買地,,結果地價大漲賺了幾百萬元,。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妻子買地的收益屬婚內投資收益,,算是夫妻共同財產。不過,,因女方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目前案件進入了二審,。 事件:500萬元買地,,投資收益咋分? 小張和小雪同齡,,今年都39歲,,都是思明區(qū)人。2009年10月,,他們二人在認識不到三個月后就迅速登記結婚,。 據(jù)小張起訴稱,婚后兩個人商量決定做點投資,,于是與人合伙一起出資1050萬元共同競買位于廣西桂林某縣的地塊,,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 根據(jù)合同顯示,,小雪出資500萬元,。小張說,出資一年多后,,小雪沒有征求他的意見,,就和另外兩個合伙人簽了協(xié)議,將她在買地時所占的份額以1250萬元的價格轉讓出去了,。 2014年3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小雪決定離婚,,并向法院起訴,。當時,小張也同意離婚,,但他提出,,轉讓土地的收益應該夫妻平分。 對此,,小雪不同意,。她說,雖然當時她參與出資競買,,但是,,實際上這筆投資與他們夫妻兩人沒有關系,,是小雪的澳門籍老板為了方便,以小雪的名義投資,?!拔覜]有出過一分錢,投資收益也不歸我,,因此這筆投資收益并非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場官司,,經過兩級法院的審理,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準予兩人解除婚姻關系,。不過,因投資一事涉及案外人,,案外人沒有出庭作證,,法院認為應當另案處理。 離婚之后,,近日小張再次起訴,。他第二次起訴,不僅狀告小雪,,還把小雪的老板老王作為案件的第三人,。這一次,小張的訴求仍是要分割這筆土地轉讓的收益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