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浦北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妻子流酸潑情人的故意傷害案進行宣判:被告人寧某菊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08年2月6日上午約10時許,,正值中國傳統(tǒng)一年一度的春節(jié),到處洋溢著春節(jié)團聚,、祥和的氣氛當中,。被告人寧某菊回家之后發(fā)現其丈夫黃某不在家,猜測丈夫可能在情人家幽會,,遂匆忙來到情人寧某的住處尋找,,當打開房門的那一剎那,看見寧某與黃某衣冠不整茍合在一起。寧某菊經黃某勸說后,,搭黃某的摩托車回家,。在回家途中,因想起寧某與其丈夫黃某的不正當男女關系,,且丈夫經常拿這件事來氣她,,寧某菊一時沖動之下,寧某菊即下車購買一瓶硫酸,,回到寧某的住處,,趁寧某不備將硫酸潑灑到寧某的頭部及身上。經欽州市正大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因硫酸燒傷致使寧某眼瞼,、鼻、口,、唇,、面頰部位容貌毀損、變形,、丑陋,,其損傷程度達重傷標準,被害人寧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
案發(fā)后,,被告人寧某菊于2008年6月5日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寧某菊于2008年6月24日賠償了醫(yī)藥費20000元給寧某后外出務工,,于2011年8月19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浦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寧某菊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重傷,,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寧某菊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且本案是因家庭婚姻糾紛引起,,可酌情對被告人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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