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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間拖欠工資 維權無時效限制
zs-bk.com?2011-08-31 09:10? ?來源:法律快車
我來說兩句
案例:
苗某自2007年8月起到壽光市某公司從事維修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工資1800元,。2008年6月,,公司以經營困難、業(yè)務匯款不及時為由,,只發(fā)放給苗某600元工資,,欠發(fā)工資1200元。其后,,苗某多次要求公司發(fā)放拖欠的工資未果,。2010年6月,苗某再次要求公司支付工資時,,公司領導稱,,在當時公司經營困難的情形下,全體員工應體諒公司的難處,,與公司共渡難關,;扣發(fā)的工資距今已經2年多了,苗某的要求已經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時效,,但公司今后會逐漸主動償還,。雙方因此發(fā)生了爭議,苗某遂向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
審理: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工資作為勞動者的基本生活來源,,用人單位的拖欠行為已經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F(xiàn)在苗某與公司間仍存在勞動關系,,且拖欠行為發(fā)生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生效(2008年5月1日)之后,因此苗某在自身權益受損后可以依法隨時主張權利,,申請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存在超出仲裁時效的問題,。在仲裁委主持調解下,公司認識到自身錯誤行為,,支付了拖欠苗某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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