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臺個人游停留時間不得超過15天
來源:海峽都市報 2011-06-15 編輯:唐麗萍
東南網(wǎng)-海峽都市報6月15日訊(記者 之光 李薇 見習記者 周錫銀) 備受關(guān)注的大陸居民赴臺個人游將在6月28日啟動,赴臺個人游有哪些條件限制,?可停留多長時間,?手續(xù)如何辦理?記者昨日從福建省旅游局獲悉,,國家旅游局昨召集各地有赴臺游資質(zhì)的旅行社赴北京開會,,披露了赴臺個人游的部分細則,為個人游啟動生效進行技術(shù)層面的準備,。 據(jù)悉,,赴臺個人游具體細則將于近日出臺。 【資格】要有京滬廈戶籍 首批赴臺個人游的游客須是北京,、上海,、廈門有正式戶籍的居民,以后再逐步開放,。符合赴臺個人游的大陸游客有兩種:一是20歲以上的成年人,,需提供不動產(chǎn)、存款或信用卡額度等財力證明,,可攜帶直系血親、配偶同行,;二是18歲以上的在讀大學生,,不必出具財力證明。 赴臺個人游需提供財力證明,,可以是房產(chǎn)證,,也可以是20萬元新臺幣(約4.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存款證明,或者是55萬元新臺幣(約12.3萬元人民幣)以上年薪證明,。兩岸不采用保證金制,,而改為“雙保”制度,,即一方面大陸游客需提供一名在大陸的親屬作為緊急聯(lián)絡人,;另一方面,臺灣負責接待的旅行社也需負擔保之責,,兩項條件缺一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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