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生自賣”嬰兒父母應受到懲治
來源:東南網 2011-06-14 編輯:黃水來
日前,,由公安部掛牌督辦、聊城警方偵破的兩起重大販嬰團伙案相繼審理完畢,。涉案人員分別被判處無期至一年半不等刑期,。然而,被解救出來的29名嬰兒,,卻因為無法找到親生父母,,仍舊只能繼續(xù)寄養(yǎng)在買主家里,等待未知的命運,。(6月13日山東商報) 販賣嬰兒不同于拐賣兒童,。它的來源不同。販賣有特定的出賣與購賣對象,,而拐賣并非有特定的出賣對象,;它的手段不同,。同為非法,但販賣兒童的出賣者出自某種自愿,,拐賣是背著家人偷盜兒童,。 處置的方法也有所不同。被拐賣兒童的父母是受害者,,無需承擔法律責任,;但販賣兒童的出賣者,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他們?yōu)榱隋X財,,把親生子女當商品,喪盡天良,,喪失人格,,剝奪了子女天然血源關系。 打擊販賣嬰兒的三個環(huán)節(jié):出賣者,、販賣者,、購賣者,一個不能少,。對于出賣嬰兒的父母來說,,孩子和小貓小狗一樣,沒什么區(qū)別,。生下來就賣,,賣完了再生。他們把賣孩子當成了一個賺錢的途徑,。他們不尊重子兒的親情,,也不尊重自己的人格,把自己當成牲口一樣放縱生育,。 筆者以為,,打擊販賣嬰兒的源頭治理,就是要不放過追究出賣者的法律責任,,應視她們?yōu)楣餐缸?,依法嚴懲。處罰“自生自賣”的父母,,就堵住了販賣嬰兒的來源,。本人不相信找不到親生父母,因為在販賣中有一個長期的預訂,、收購,、出售過程,只要沿著販賣者順藤摸瓜,加上現(xiàn)代的親子鑒定,,就可以讓寄養(yǎng)嬰兒找到他們的親生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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