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為何對肇事司機“精神病”鑒定恐慌
2015-09-08 09:23:39??來源:東南網綜合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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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fā)現場 9月6日,南京市交管局政務微博就“6·20”寶馬案發(fā)布最新消息,肇事司機王季進經權威機構鑒定,其在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受害者家屬對此并不認可,或將申請重新鑒定,。(9月7日《現代快報》) 釋疑—— 寶馬司機“精神病”何以遭質疑 樊大彧 嫌犯王季進此前被以交通肇事罪而非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其最高刑罰為7年有期徒刑,,如果相關司法鑒定最終被法院采納,,他還可能獲得進一步從輕或減輕處罰,。公眾質疑寶馬案的司法鑒定結果,,不僅出于“義憤”,,也出于對自身安全狀況的擔憂,。我國短時間內迅速成為“汽車王國”,,然而整個社會與汽車相關的良性文化并未建立起來,道路交通參與者缺乏安全意識,,近年來嚴重車禍頻發(fā),,交通肇事已成為一大社會公害。在這種情況下,,一旦“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成為一些人減輕乃至不承擔刑責的“免罪金牌”,,公眾身邊的交通安全形勢豈不會更加嚴峻兇險? 》》》閱讀全文 公眾為何恐慌一起“精神障礙”鑒定 王云帆 公眾的恐慌在于,,如果憑被鑒定人陳述有被人追殺等妄想,,再加上利害關系人的輔證就可以證實存在“精神障礙”,會不會引發(fā)更多的嫌疑人群起而效仿,?很多網民已在追問:鑒定人員對偽裝的“妄想癥”能否識別,?又如何識別?有無相對客觀性的確癥依據? 鑒定人員被稱為“法官之前的法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鑒定人員也會犯錯,甚至也會腐敗,。鑒定的權威需要同行的肯定,,也需要法庭質證,更需要對大眾的關切給予有效回應,。 》》》閱讀全文 擔憂—— 精神鑒定能否左右南京車禍案 午光言 南京寶馬肇事案因現場慘烈,,備受社會關注。排除醉駕和毒駕的可能后,,涉事公安機關公布了對肇事司機精神方面的鑒定意見,,輿論再次嘩然,公眾質疑不斷,。 盡管案件還只處于偵查階段,,因司法鑒定對定罪量刑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公眾對此尤為關切,。畢竟,,一旦確認肇事司機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就有可能依據刑法第18條的規(guī)定,,對其“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對肇事司機來說是比較有利的。 》》》閱讀全文 觀點—— 精神鑒定不能與司法裁判劃等號 許輝 鑒定意見只是鑒定人對刑事責任能力作出的建議性判定,,并不能與司法裁判劃等號,,并不能對法官產生必然的約束力。法官不可能也不應先入為主地信賴精神鑒定的效力,,只有經過充分的庭審質證審查,,結合被告人的精神病性質、程度以及與犯罪行為發(fā)生時的關系等因素,,最終決定是否對該鑒定予以采納,,以判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即使肇事車主的精神障礙鑒定通過庭審質證得到了法庭認可,,也并不必然地會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刑法對此規(guī)定是“可以”而非“應當”,法庭將結合行為人精神障礙的程度與危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緊密程度來裁量,。也就是說,肇事司機以195.2公里/小時的速度闖紅燈這一危害行為,,與鑒定出來的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之間,,因果關系有多大,,關系越大就越有可能會“從輕或減輕”,關系越小就越有可能不會“從輕或減輕”,。 》》》閱讀全文 建議—— “急性精神障礙”鑒定如何才能取信于人? 張松超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語境下,“精神障礙”鑒定是否科學準確,除了關乎具體案件的事實真相和定罪量刑,更關系到能否確?!肮痉?提高司法公信力”。如果相關司法鑒定結論不能充分取信于人,受害者家屬和社會公眾都對“精神障礙”鑒定結論心存疑慮,基于這一鑒定結論的司法審判,勢必不可能“提高司法公信力”,也不可能讓人們“感受到公平正義”,。 》》》閱讀全文 南京寶馬案回應質疑應更有力 傅達林 專業(yè)化時代,知識也是一種權力,,尤其是當執(zhí)法需要借助知識權威時,,更需要對知識權力本身進行規(guī)范、約束和監(jiān)督,。無論是精神病鑒定還是司法過程本身,,都是專業(yè)知識判斷,都需要遵從公開透明的程序法則,,如果一味以專業(yè)知識權威自居,,拒絕向公眾開放,那么再客觀公正的結論都可能遭遇被質疑的結果,。在南京寶馬案中,,輿論一路盯住不放,并對鑒定意見提出疑問,,無非是擔心暗箱操作,,會損害社會公正的底線,蠶食司法正義的基石,。 因此,,面對質疑,刑事執(zhí)法不能放棄說理,,專業(yè)知識判斷亦不能放棄說理,。化解公眾對于司法公正的焦慮,,增進當事方對司法結果的信任,,傳遞司法公正的品格,都需要刑事執(zhí)法機關在各個環(huán)節(jié)不斷完善,,恪守程序正義,,以更加中立、更加透明,、更加開放的程序推演,,展現執(zhí)法的無偏私。 》》》閱讀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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