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jiān)督法院工作,,對法官提出批評建議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因此大至轟動全國的大案小至爭議不大、事實清楚的小案,,公民都可以提出批評建議,。法官在民事裁定書中將原告寫成了被告,雖然并未對當事人的實際權益產(chǎn)生傷害,,但是這樣的錯誤依然是令人錯愕,,當事法官及所在的法院理應接受群眾的批評與建議,畢竟司法文書的規(guī)范性,、準確性關系著司法的形象與權威,。然而對于法官出現(xiàn)文書的烏龍事件,,公共輿論不能僅僅盯住法官的失誤而無限放大,,批評的層面不能僅僅停留在文字錯誤之上,法官們現(xiàn)實的工作狀態(tài)也應該被公眾知曉。對待法官“烏龍”事件不能簡單地嘲諷,、挖苦了之,如何提出中肯且富有建設性意義的意見應該是公民理性的體現(xiàn),。 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在經(jīng)濟發(fā)達地區(qū)的基層法院十分突出,,年辦三四百件案子的法官比比皆是。法官也不是機器人,,需要思考判斷的法律文書更不是流水線產(chǎn)品,,每份法律文書都有個性化的要求,長期超負荷運轉的辦案法官難免會出現(xiàn)這樣那樣,、或輕或重的失誤,。對待法律文書的失誤不能同司法腐敗混為一談,更不能簡單將文書失誤等同于司法作風問題,,任何污名化,、嘲諷式的批評法院或法官都無益于法治的進步、無益于減少此類現(xiàn)象的發(fā)生,。 如何避免法官過度疲勞,、如何幫助法官提升文書質量,應該是這起法官文書烏龍事件最令人思考的問題,。無論是從制度改革還是從技術保障上,,法院系統(tǒng)的改革都需要全社會的理解與支持,高質量的法律文書保障體系更需要理性的聲音提供創(chuàng)造性的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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