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轉移“職能”,,不是轉移“特權” 李云勇 福州市152項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含暫住證管理,,改革力度可謂前所未有。推進市場經濟,,建設法治中國,,讓政府的歸政府,,讓市場的歸市場,如此舉動,,當贊,。 但是,我們不能一味點贊,,應該看到隱憂,,這些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社會組織會不會搖身一變變成“二政府”,成了“特權”組織,,給民眾增加不必要的經濟等負擔,,進而損害政府形象呢? 選擇要招標,,政府部門不能“自定人家”,。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有很多社會組織可以承接,,比如市區(qū)道路綠化養(yǎng)護,,市屬公園安保、保潔及綠化養(yǎng)護等,,完全可以多方選擇,,可以本市、本省,、全國范圍內選擇,,公開招標,優(yōu)中選優(yōu),,杜絕腐敗等違法亂紀行為,。 收費要公開,社會組織不能“溫柔一刀”,。承接政府職能的社會組織確定后,,相關收費就成為敏感問題。收費一定要公開,,接受物價,、審計等部門的監(jiān)督。 服務要監(jiān)督,,政府部門不能“甩手不管”,。政府某些職能轉移出去,政府部門不是坐視不管,,而是應隨時加強監(jiān)督,,一旦發(fā)現(xiàn)有亂收費等問題,該查處的查處,,該整改的整改,。一旦發(fā)現(xiàn)有嚴重的違法亂紀行為,,就須依法及時終止職能轉移服務,另選他人,,同時向司法機關報案,。 福州市152項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必須明確一點:政府向社會組織轉移的是“職能”,,絕不是向社會組織轉移“特權”,。比如相關醫(yī)院和大學來組織醫(yī)師資格考試,承接政府“職能”,,可以有償服務,,但必須依法依規(guī),,接受社會監(jiān)督,。社會組織必須牢記:承接政府 “職能”,,是在協(xié)調好承接職能、服務民眾,、發(fā)展自身三者關系的基礎上更好地“服務”民眾,,絕不是謀求“特權”和”特權”利益最大化。 更多: 政府職能交給企業(yè) 要防止出現(xiàn)更多“二政府” 政府職能交給企業(yè) 要防止出現(xiàn)更多“二政府” 郝冬梅 福州市的這次“職能轉移”的力度特別大,,共計將發(fā)改委、城鄉(xiāng)委,、衛(wèi)計委,、教育局、公安局,、旅游局,、民政局等32個部門的152項職能轉移給了社會組織,這的確是一種簡政放權,。 但筆者梳理了這152項被轉移給社會組織的政府職能,,發(fā)現(xiàn)這些轉移給社會組織的政府職能都屬于“收費職能”,比如機動車年審,、流動人口暫住證辦理,、星級飯店評選等等。大家都知道,,對于涉及政府單位的收費行為,,百姓都是不滿的,認為政府更應該是注重服務,,而不能是所有服務項目都收費,。而且,國家也在不斷壓縮收費項目,做到能減免的就減免,,能取消的就取消,。 在這種情況之下,,福州政府將這些所謂的政府職能交給社會組織后,,政府部門就有話可說了:這不是政府的收費行為,而是社會組織收取的服務費用,,讓他們?yōu)槟銈兎者€能不收費?與其說,,這是政府在放權,不如說政府舍不得丟棄這些利益,。試想,,將這些“收費職能”轉移給了社會組織,對于百姓來說,,有什么好處嗎? 政府收費的時候,,一張暫住證收費是20元,到了社會組織手里即使也是20元,,老百姓其實并沒有省錢,。機動車年檢需要80元,到了社會組織手里之后,,社會組織就不收費了?顯然是不可能的事情,,只是收費的主體發(fā)生了變化而已。對于百姓來說,,把錢交給誰,,不都是花錢了嗎?從這一角度來看,政府部門要發(fā)揮監(jiān)管作用,,防止社會組織職能收費更加變本加厲,。 政府職能轉移給社會組織,別成了政府“化解風險”“保住利益”的障眼法,。我們需要追問的是:政府職能轉移給社會組織之后,,社會組織能是沒有付出的嗎?很顯然,社會組織會與相應的部門瓜分這其中的利益,。例如承擔車輛年檢的社會組織會不會與車管所同享美味?承擔暫住證辦理的社會組織會不會與警方共吃大餐? 在筆者看來,,政府簡政放權應該是取消各種不必要的收費,把職能變成服務,。就目前來看,,把這么多的政府職能交給社會組織,要防止出現(xiàn)一批批依附于政府身上的“二政府”,。(今日福建) 政府職能轉移,,監(jiān)管必須跟上 易楚鈞 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這應該是政府“簡政放權”的重要舉措?!昂喺艡唷?,不僅要將政府手中過于集中,過于煩雜的權力下放到基層,,下放給社會組織,,更在于減輕了政府的工作壓力,明晰了政府的職責邊界,,也讓民眾辦事更加便捷,。 從廣義上講,政府具有兩大職能,,一是管理,,一是服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職能是小管理大服務的政府,。但我們還處于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期、完善期,,也處于政府的職能由大管理變成大服務的過渡期中,。政府要把習慣了的管理權從自己的手中拿出來、減化掉,、取消掉,,是一個痛苦的、艱難的過程,。因此,,很多年來,一直在強調“簡政放權”,,但真正“簡政放權”的并不多,,有的是明簡暗不簡,明放暗不放,;有的是簡了放了的過不了多久又重新恢復原樣,。 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不僅是一種全新的服務意識的建立,,而且是對“權力崇拜”的否定,,但不是放棄政府的責任、義務,。因此,,政府轉移給社會組織的職能,還必須履行好監(jiān)管權,。否則,,變成“放而不管”,,就極有可能使民眾辦事遭遇新的麻煩或不便,民眾還是會對政府不滿意,。 筆者以為,,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之后,防止“一放就亂”的亂象發(fā)生,,一是應建立轉移事項的跟蹤監(jiān)管制度,,二是建立投訴舉報的社會監(jiān)督制度,三是建立轉移事項的評估制度,。在此基礎上,,政府應對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的事項予以政策的支持和扶持,不能放而不管——而這,,是搞好政府職能轉移事項的重要條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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