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最近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二審稿綜合各方意見進行了修改,,比如,刪除了“發(fā)布食品安全信息應當事先向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核實情況”的規(guī)定,,但新增了媒體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將被追責。(12月24日央廣網) 二審稿的修改,,其實可從一定程度反映理念的調整,。猶記得當初“發(fā)布信息要提前核準”的消息剛出,就受到廣泛爭議?,F實中太多案例證明,,公眾的舉報、媒體的跟進,,是監(jiān)督食品安全事件的重要途徑,。如果食品安全信息被政府部門單向掌控,無疑會削弱社會監(jiān)督的合力?,F在從“事前批準”改為“事后追責”,,可以保證媒體監(jiān)督更理性,也不會扼殺輿論監(jiān)督的熱情,。 寬容鼓勵媒體監(jiān)督之所以重要,因為這代表的是“社會共治”,。鑒于食品安全的嚴峻形勢,,僅靠政府部門的力量肯定是不夠的。且不說一些地方政府,,對轄區(qū)一些大企業(yè)可能存在縱容,,從監(jiān)管力量來說也難以做到“全覆蓋”,從而會出現一些滯后,。在這種情況下,,民眾和媒體的舉報或曝光,就是非常重要的補充,。 “共治”不能排斥社會力量,,但主力軍當然還應是政府部門。這次修法值得肯定的一點,,是突出了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的主體地位,。過去食安事件頻發(fā),并不僅是因為追責過于疲軟,,還和“九龍治水”的監(jiān)管現狀有關,。“小事”沒人管,,鬧大了法難責眾,,最后可能不了了之,。在現代社會,這樣的監(jiān)管分工不可避免,,關鍵是怎么讓各部門實現“共治”,,而不是相互推諉。對此,,除了明確一個統(tǒng)籌部門之外,,還可以考慮從問責上進行“倒逼”。這次的草案突出了對官員的追責力度,,比如明確行政區(qū)域發(fā)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把手”應引咎辭職,對各部門失職,、瀆職也有更嚴厲的追責規(guī)定,。這些“緊箍咒”的存在,可以督促“一把手”發(fā)揮更積極的協(xié)調作用,,對于各部門負責人來說,,警鐘無疑也已敲響。 在食安問題上,,多數人的感受是直觀的,、具體的,關心的是遇到食品安全事件,,該找誰反映,、誰來解決等。理性的修法,,需要更好地“對接”這種感性需求,。判斷法律好壞的一個重要標準,不是條文在紙面上看起來多么美好,,而是能否便利執(zhí)行,,效果能否讓民眾直觀感受到。但愿這次的食品安全法,,可以形成一個“社會共治”的有效網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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