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增加廣告薦證者行為規(guī)范和法律責任。這意味著,,明星等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的,將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8月25日 新華社) 作為名人,,背后的商業(yè)價值可想而知,,出于名人的“吸金效應”,廣告商自然對之趨之若鶩,。但是,,近年來,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的現(xiàn)象屢見不鮮,,背離道德良知的做法越來越多,。然而,公眾基于名人的名氣,,對名人百般信賴,,一旦廣告出現(xiàn)瑕疵,卻一直沒有法律層面的護佑,。因此,,廣告法修訂草案的內容,彌補了之前立法層面的短板和不足,,將明星代言責任進行了強化,,契合了廣告市場的維權初衷。 根據(jù)統(tǒng)計,,單就醫(yī)療領域而言,,我國每年大約有250萬人用錯藥,其中明星起到的推波助瀾作用非常強大,,公眾一般都是沖著明星的形象購買藥品,。但是,很多明星卻只顧賺錢,,并沒有了解產(chǎn)品的實際功能,、作用等,導致虛假廣告滿天飛,。比如,,當年的兩位女明星代言三鹿奶粉,,在公眾中間贏得了極高的美譽度,但該奶粉卻被查出了嚴重的質量問題,,而兩位明星并沒有受到影響,。 肯定的說,類似的明星代言瑕疵廣告行為,,實在多的無法一一贅述,。但明星因此能夠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卻少之又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之前的法律規(guī)定不周全、不完善,,法律盲區(qū)和空白依然存在,,沒有將明星的連帶責任納入到法律范疇內。一旦發(fā)現(xiàn)廣告虛假,,消費者缺乏法律的庇護,,明星往往可以在法律的空間外游走,“毫發(fā)無損”也就成為了常態(tài),。 今年3月份,,《新消法》已然落地,其中第45條明確規(guī)定,,“廣告經(jīng)營者,、發(fā)布者設計、制作,、發(fā)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jīng)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痹谠撘?guī)定面前,承擔連帶責任的主體也擴展到了個人,,即包括了代言廣告的明星。由此不難看出,,出于消費者權益得到最大維護的目的,,法律已經(jīng)連帶責任附加到了明星身上。如今,,廣告法草案的規(guī)定,,也與消法實現(xiàn)了無縫隙對接,賦予了消費者叫板明星的“勇氣”,。 根本上而言,,揆諸廣告法草案的內容,,更傾向于保護弱勢地位的消費者。其實,,這也無疑給明星代言廣告提了個醒,,只要將自身行為植入廣告中,就意味著擔負起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诖耍餍莻儾还苁浅薪雍畏N廣告,,都要“三思而后行”,,不能為了金錢而肆意為之,更不能突破法律底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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