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敗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xiàn)象,一些特殊的腐敗形式更是不易被抓住“把柄”,。此次金銀花更名事件,,關系利益重大且頭緒復雜,期待紀檢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通過全面、專業(yè)的調查,還公眾一個負責任的真相?!?/p> 據(jù)報道,關于實名舉報“金銀花”問題,,中紀委駐國家食藥監(jiān)總局紀檢組昨日已向中紀委相關部門做了專門報告,。此前,湖南省紀委官員陸群通過新浪微博,,實名舉報食藥監(jiān)局前局長邵明立操控將南方的“金銀花”更名為“山銀花”,,把“金銀花”作為邵明立老家山東“忍冬花”的專用名。陸群認為,,這是一個嚴重的腐敗問題,。(相關報道見8月14日《北京青年報》) 一個紀委官員通過網(wǎng)絡實名舉報國家食藥監(jiān)局前局長,舉報人的身份,、舉報方式以及被舉報人的身份都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舉報一出立即引起輿論高度關注。這起舉報的核心其實是一起更名事件,。2005年前后,,在國家藥典委的主導下,南方地區(qū)的“金銀花”被更名為“山銀花”,。據(jù)介紹,,之后疊加其他因素影響,南方金銀花價格大幅下跌,,給南方金銀花種植戶和藥廠帶來很大經(jīng)濟損失,。 國家《藥典》上一個看似簡單的更名,卻成為利益重新分配的重要籌碼,制定規(guī)則,、標準的權力所具有的巨大“魔力”可見一斑,。國家藥典委員會是國家藥品標準工作的法定專業(yè)管理機構,主要職責是根據(jù)藥品管理法的規(guī)定,,負責組織編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及制定、修訂國家藥品標準,,可以說,,國家藥典委在我國藥品標準制定方面擁有最高的“立法權”。一味藥材的更名,,引發(fā)了一場南北藥農(nóng)之間的利益沖突,,金銀花更名僅是一個純粹植物學或藥物學的問題,還是真的有食藥監(jiān)局官員涉嫌利益輸送,?在更名事件中,,國家藥典委是否依法履行了修訂標準的職責?相信有關紀檢監(jiān)督部門會根據(jù)舉報進行調查,,事件真相會逐漸清晰起來,。 此次實名舉報事件中,還有一個特殊性引人關注,,舉報人對藥監(jiān)局前局長及相關部門的指控,,涉及“立法腐敗”范疇。立法腐敗主要包括行政部門立法尋租,、立法人員權錢交易和基于部門利益考量的立法不作為三種基本類型,。2008年曝出的“郭京毅案”,被稱為“中國立法腐敗第一案”,。2004年,,國美電器為了達到海外上市的目的,將65%股權轉讓給一家外資公司,,這一轉讓比例遠遠超出當時有關政策的規(guī)定,。時任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巡視員的郭京毅發(fā)揮個人影響,在有關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yè)的兩部法規(guī)的制定過程中,,故意通過含糊和難以操作性的條文為外商并購留下漏洞,。新法規(guī)出臺后,國美電器得以順利上市,。2010年5月,,郭京毅因受賄845萬余元被判處死緩。 金銀花更名事件中是否存在貪腐及利益輸送,,目前不得而知,,但舉報人提及的“立法腐敗”形式值得高度警惕。現(xiàn)實中,,借出臺法律法規(guī)為個人撈好處者應該是個案,,但有一種立法腐敗則較為廣泛地存在——部門利益法制化,。相比行政腐敗、司法腐敗,,立法腐敗對公眾往往不產(chǎn)生直接的影響,,因此一定程度上容易被忽視,但立法腐敗是隱蔽性強的腐敗類型,,其危害不容小視,。如果說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立法就是社會正義的第一道堤壩,。法律法規(guī)是有關部門提供給社會的公共產(chǎn)品,,是社會運行的規(guī)范,應該具有廣泛的公益性,,絕不能淪為服務于利益集團的“私人定制”,。 在此次實名舉報事件中可能存在較為復雜的利益糾葛,除了舉報人所言的貪腐問題,,還很可能存在地方利益之爭,。但有一個基本事實是清楚的,《藥典》將南方產(chǎn)金銀花改名為“山銀花”,,同時對山銀花的使用范圍也未作明確規(guī)定,,這導致山銀花如果在藥品中替代金銀花出現(xiàn),會被認定為假藥,,南方金銀花的產(chǎn)銷因此大受影響,。 腐敗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xiàn)象,一些特殊的腐敗形式更是不易被抓住“把柄”,。此次金銀花更名事件,,關系利益重大且頭緒復雜,期待紀檢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通過全面,、專業(yè)的調查,,還公眾一個負責任的真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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