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陜西彬縣女子房云云舉報稱自己作案8起,卻只被追究6起,,沒有被追究的那兩起案子是偷了合肥的兩名官員,,涉案財物200多萬,。對此,,合肥警方解釋稱,,那兩起案子沒有提及,,是因為他們是團伙作案,,警方正在追逃相關(guān)成員,。警方介紹說,該團伙以林某某為首并在幕后操控,,由唐燕平提供開鎖技術(shù),,懷孕的房云云和產(chǎn)后不久的唐某燕實施盜竊。(8月6日《華商報》) 從房云云到唐某燕,,對于她們的盜竊行為盡管已經(jīng)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是她們卻以“專門偷官員”“已經(jīng)向中紀委舉報”為理由博得公眾的眼球。其實,,也的確如此,,從中央八項規(guī)定至今,,紛紛落馬的官員無不是讓我們覺得歡呼雀躍。而她們這樣的行為,,以盜竊的名義客觀上獲得了反腐的效果,,因為已經(jīng)有兩位官員在她們因為偷竊舉報之后落馬。但是,,對于這樣的“小偷反腐”行為,,我們也不能一味點贊。因為盜竊畢竟是違法的行為,,無論其客觀上的結(jié)果如何,,導(dǎo)致了反腐的效果還是別的,都不能改變其盜竊違法的性質(zhì),,更不能因為客觀上的反腐就披上了正義的外衣,。 反腐的手段有很多,法律手段有之,,紀委監(jiān)督有之,,群眾監(jiān)督有之。而“小偷反腐”這樣的形式本身也就是一個畸形的群眾監(jiān)督形式,。從表面上看,,小偷通過盜竊官員辦公室或家中的財務(wù),并向中紀委舉報,,這好像是一種反腐的形式,。但是,這樣的行為已經(jīng)以違法為前提,。不過,,有的人可能會質(zhì)疑:既然手段違反,難道就不能起到對官員監(jiān)督的效果了嗎,?答案應(yīng)該是肯定的,。對于官員的權(quán)力監(jiān)督,,我們理應(yīng)保證合法的手段,,因為這就是法律的底線所在。如果監(jiān)督官員的時候,,我們可以肆無忌憚采取違法手段,,可以想象,我們每個公民的權(quán)利也將遭殃,,因為官員并非只是官員身份,,他們也有著普通公民的權(quán)利。 更需要看到的是,,在這些“小偷反腐”的例子中,,大多數(shù)的形式都是動用了懷孕或者哺乳期的女性進行,。之所以這樣做,她們分明是懂得法律的界線,,對懷孕和哺乳期的婦女可以有寬大處理的條例,,而這就是鉆法律的空子。而從主觀意愿上,,她們也不是為了反腐,,而是為了自己的利益罷了,即仍舊是盜竊行為,。所以,,如果我們對這樣的行為僅僅采取“點贊”的態(tài)度,可以想象社會上將會有更多的人加入到盜竊的隊伍中來,,而他們打著的幌子就是“反腐”,,實際上卻是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欲。 俠盜羅賓漢,、梁山好漢,,這些都是人們心目中的英雄形象。但是,,他們的形象與“小偷反腐”格格不入,。盡管,從表面上看,,他們盜竊官員家中的財務(wù)客觀上是起到了反腐的作用,,但是這樣的前提已經(jīng)建立在違法的基礎(chǔ)之上。按照法治國家的基本法則,,凡事都需要以法律的邊界為底線,,一切逾越法律邊界的行為都必須受到約束。對“小偷反腐”的行為來說,,她們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因為這就是盜竊行為;至于起到的反腐客觀作用,,應(yīng)該反思的是反腐制度本身的約束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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