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清不楚的賠償一定意味著責任認定上的不清不楚,,責任都認定不清,,又怎能預防悲劇重演。】 10日,,湘潭市雨湖區(qū)響塘鄉(xiāng)金橋村樂樂旺幼兒園一輛校車,,在途經(jīng)長沙市岳麓區(qū)含浦鎮(zhèn)干子村時翻入水庫,,致車上11人死亡,,包括8名幼兒。在事故發(fā)生后的第四天即7月13日,,部分遇難者家屬已與當?shù)卣炗嗁r償協(xié)議,,每戶遇難者家庭獲賠56萬元,待遇難孩子火化之后,,賠償款將全部到位,。 每一起校車事故都直接觸動了社會關于孩子保護的底線共識,縱觀近年數(shù)起校車事故的處理,,所在地政府無不高度重視,,處理方式也幾近一致,事故發(fā)生后都是政府主動出面,,并在最短的時間內(nèi)與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以期望冷卻輿論的關注。 其中,,賠償款的多少自然成為一個值得關注的細節(jié),。稍稍統(tǒng)計一下近年來幾起校車事故的賠償金額不難發(fā)現(xiàn),各地標準不一,,甚至存在較大差距,。同樣發(fā)生在2011年的江蘇豐縣與甘肅正寧校車事故,前者賠償金額為每人50.2萬,,后者為每人43.6萬,;2012年,江西省貴溪市的校車事故中,,遇難者家屬獲得賠償為48萬。在可見的范圍內(nèi),,此次湖南校車事故每人56萬的賠償當屬最高,。事實上,,包括現(xiàn)行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在內(nèi)的法律法規(guī),對于校車事故的賠償標準,,乃至如何認定賠償責任主體,,都缺乏足夠明晰的原則性規(guī)定,如此出現(xiàn)的“地方標準”存在較大差距,,并不意外,。 賠償金額只是事故賠償?shù)囊粋€方面,由誰賠就更為復雜,。目前所曝光的校車事故,,絕大多數(shù)都是由地方政府出面,主動“賠償”,。按理說,,政府一般非此類事件的直接責任主體,那么,,完全拿財政的錢來予以賠償,,只能被視為是一種墊資。但這類事件的官方說明中,,幾乎都是用了“賠償”一詞,,且賠償協(xié)議也是由遇難者家屬與政府雙方簽訂。作為突發(fā)性的公共事件,,政府主動出面,,及時化解遇難者家屬的索賠難等后續(xù)問題,值得肯定,。但是,,如果事件善后賠償一味由政府“包攬”,不得不面臨的質疑是: 一來,,作為非直接責任方,,匆匆與遇難者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是否有“花錢買平安”之嫌,?二來,,由政府出面的賠償只不過是拿公共財政埋單,那賠多賠少,,顯然就不能由政府單方面作出界定,,且隨之而來的疑問是:既然有如此之多的錢進行賠償,為何在校車安全的投入上又往往顯得捉襟見肘,? 對于受害者家屬來說,,及時拿到足夠的賠償款固然是必要的也似乎是唯一的救濟與補償。然而,,任何一起校車事故之于公共的意義,,卻絕非是拿賠償?shù)慕痤~來衡量的,。賠償款是如何構成的,具體由誰支付,?除了賠錢之外,,誰應該對事件負責?作為監(jiān)管者的職能部門,,又該對事件作出怎樣的行政性擔責,?等等疑問都需要向公眾交代清楚。類似事件中,,一般都有相關直接負責部門的官員被問責,,但由于缺乏明確的問責程序,又往往較為隨意,,似乎也是一種平息輿論的應對之法,。如此次事件中,目前只有涉事幼兒園負責人和法人代表被予以刑事拘留,,但卻并無責任部門領責,。 在公共層面,賠償更應該是一種具體責任的精確認定,。因為,,不清不楚的賠償一定意味著責任認定上的不清不楚。那么,,也就很難讓人真正相信,,事故的教訓能夠真正得以吸取,以防悲劇重演,。隨著納稅人意識的提升,,那種“花錢買平安”的賠償已經(jīng)越發(fā)受到質疑。然而,,當財政支出與預算不能受到嚴格的流程監(jiān)管,,動輒以錢擺平事故的做法就難以消除。此種做法反饋到事故的預防上來就是,,財政永遠學不會把錢花在社會長遠與根本安全的構建之上,,而只是在事故發(fā)生后擁有充足的資金來善后。比如安全校車難得,,慷人之慨的校車事故賠償卻常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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