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勝訴了,,正義得到了救贖嗎?如果不對行政違法執(zhí)法進行徹底清算,,不對相關責任人依法問責,,很難說吳春霞討回了一個完整的“說法”?!?/p> 因上訪“被精神病”132天的河南農婦吳春霞,,狀告周口市公安局行政違法。近日,,河南省高院對此案做出終審判決,,認定公安機關將吳春霞送往河南省精神病院,沒有相應的精神病司法醫(yī)學鑒定,,屬違法,。 雖然我國的法治狀況早已今非昔比,但是“秋菊打官司”所描述的維權境況似乎并未遠去,,“討一個說法”的種種艱辛與苦楚,,可能只有涉身其中的當事人自己清楚。對農婦吳春霞來說,,這一紙終審判決,,既是對自己所遭遇不公的補償,也是對其人格尊嚴的恢復,。 回顧整個事件過程,,行政執(zhí)法處于一系列違法侵權的狀態(tài):警察沒有任何法定手續(xù),就將參與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強行拖出法庭,,既是對公民權利肆無忌憚的侵犯,,也是對法庭權威的藐視和對法庭秩序的破壞;將多次上訪違法定性為“擾亂單位秩序”,,并對當事人行政拘留10日,,凸顯出執(zhí)法“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蠻橫無理;因拒絕簽字承諾“不再上訪”,,吳春霞又被辦理勞教手續(xù),,“一事不再罰”的法治原則與精神被公權力踐踏殆盡;最后她在派出所,、小橋辦事處以及親屬的“合謀”下,,被強行送進精神病醫(yī)院,,在當今醫(yī)學界創(chuàng)造了一個驚嘆世界的新病因:“反復告狀3年”,。 案子勝訴了,,正義得到了救贖嗎?如果不對行政違法執(zhí)法進行徹底清算,,不對相關責任人依法問責,,很難說吳春霞討回了一個完整的“說法”。在此之前,,法院已判決小橋辦事處及河南省精神病醫(yī)院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以單位為問責對象的法律追究,并沒有完全實現正義,,甚至在某種程度上對違法執(zhí)法者個體,,尤其是阻礙吳春霞上訪的領導干部,形成事實上的保護,。 可見,,本案的責任追究遠未結束。例如,,究竟是誰授意將吳春霞送進精神病院,?沒有領導指令能出現不同部門的“合謀”嗎?公安機關派人沖進法庭搶人的行為難道不需要法律追究,?行政拘留造成的人身自由損害怎能不進行國家賠償,?這一系列疑問,存在許多不同性質的責任追究,,要真正建設法治政府,,那么對這些責任就必須“一個都不能放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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