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農民合法財產權利不能法條互掐
zs-bk.com?2011-12-28 09:37? 羅豎一?來源:東南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但在現(xiàn)實中,,農民等群體的合法財產權利,,卻屢屢被強勢力量剝奪,。也就是說,各種強勢力量往往有法不依,。 當然,各種強勢力量也能拿出一些法規(guī)來,。譬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币簿褪钦f,,各種強勢力量可以拿《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規(guī)“剝奪”他人的合法財產權利。 不可否認,,出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初衷是“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但事實上由于法條互掐,,所以包括農民等在內的弱勢群體,在現(xiàn)實中其往往會被各種強勢力量所挾持,。 換而言之,,包括地方決策層、房地產開發(fā)商等在內的強勢力量,,可以借助《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下位法的護佑,,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上位法置之腦后,而大行剝奪他人合法財產權利之道,。 由上述可見,,確保農民合法財產權利,不僅在于出臺“相應法規(guī)”,,還在于需要進一步激活能更好地確保農民等群體合法財產權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上位法,,而2012年出臺的“相應法規(guī)”亦不能跟現(xiàn)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條互掐。否則,,確保農民合法財產權利,,基本就會成為一句空話。 |
- 心情版
- 請選擇您看到這篇新聞時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相關新聞
- [ 12-23]給“農民工”改名莫成“務虛”噱頭
- [ 12-22]給“農民工”改稱謂不如完善保障機制
- [ 12-18]“千里走單驢”是農民工生態(tài)的現(xiàn)實隱喻
- [ 12-15]理性解讀大學生工資不如農民工
- [ 12-08]用“牽豬趕?!本裉孓r民工討薪如何,?
- [ 12-08]為農民工討薪不應設“條條框框”
- [ 12-07]不哭不鬧的農民工就該沒“奶”吃嗎?
相關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