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zhuǎn)型時期,,稀罕事特別多。剛見媒體報道,,在河南鄭州,,下河救人需要“許可證”,。奇了怪了,既不涉及國家機密,,又無關特許經(jīng)營,,冒著風險,,只為救人一命,,哪門子的“行政許可”管得著?
8月4日下午4時許,,鄭州市水上義務搜救隊接到來自鄭東新區(qū)河道管理方的電話,,說有人溺水,請求幫助,。大家趕到事發(fā)現(xiàn)場,,準備下水救援,卻遭到了巡防隊的阻止,,稱搜救隊必須出示 “打撈許可證”,,否則,“未經(jīng)批準,,不能下水救人”,。一個多小時之后,打撈上來的只能是溺水者的遺體了,。
如此荒誕不經(jīng)之事,,當然激起搜救隊員和死者家屬的強烈不滿。為此,,8月5日晚上8時,,鄭東新區(qū)政府做出書面說明,稱根據(jù)調(diào)查,,“在打撈過程中,,來運河準備游泳的自稱為冬游隊員提出要下水協(xié)助打撈,東區(qū)巡防隊員本著對他們生命安全負責,無法對其身份核實和打撈能力判定,,不允許冬游隊員下水協(xié)助打撈”,,不過,沒有“打撈許可證”一說,。
謝天謝地,,鄭東新區(qū)政府對巡防隊阻攔救人,沒有矢口否認,,否則又成無頭公案了,。至于有沒有提“打撈許可證”,并不重要,,即使巡防隊員因保護救人者心切而口不擇言,,也是責任心強的表現(xiàn),公眾能夠理解,。
不能理解的是,,緊急關頭,公民愿意涉險救人,,政府有沒有權力阻止,?個人見義勇為之際,法律有沒有賦予公共機構(gòu)設置“行政許可”的權力,?真正關心民眾安危,,為什么自己不主動下水搶救溺水者?如果本身不識水性,,或是不敢冒險,,那為什么不在岸上為搶救者提供幫助,卻一味橫加阻攔,?自己不敢下水已經(jīng)顯得怯懦,,還要顯示權力的專橫,是不是所謂“打撈許可證”中另有貓膩,?
據(jù)說當?shù)卮_實沒有 “打撈許可證”,,只有“救生資格證”,辦這個證前后需要700元錢,,莫不是有了這個證,,獲得專業(yè)資格,就可從事職業(yè)活動,,“打撈”救人,?
問題在于,專業(yè)救生同見義勇為是什么關系,?看見路邊著火,,趕緊去考個“救火許可證”,?看見樓上落下個小孩,趕緊去考“接物許可證”,?看見車上有偷錢包的,,趕緊去考個“反扒許可證”?這證那證越來越多,,以后是否扶個老人,,讓個座兒,都得“行政許可”,?政府管得那么寬,,到底是因為關心民眾安危的信念過于執(zhí)著,還是對于手中權力及其派生的能耐過于迷信,?那么有信念的領導為什么可以由著部下請示一個多小時,,不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落水者最后只能在絕望中溺死,?那么有權力,、事事要求行政許可的巡防隊為什么不能為領導分憂,卻眼睜睜看著落水者死在面前,?
理由與行為之間如此沒有邏輯,,讓人百思不得其解,搜盡枯腸只找出一條解答 (而且多半是曲解甚至誤解),,那就是有人把搜救隊下水救人不是看作見義勇為,,而是看作商業(yè)服務:救人是要付錢的,就像去年發(fā)生在某地的大學生溺水事件,,漁民不給錢就不救,連撈個遺體,,也得先給錢,,給足了。 “在商言商”,,你要賺錢,,先得從我這里過,辦個證再說,,讓人隨便下水救人賺錢,,誰還會花700元錢來考這個 “救生資格證”?
按正常道理來說,,任何一個地方的政府及其公務員都不可能這樣唯利是圖,,一心做傷天害理的盤算。遇到民眾有難的情況,,他們一定會身先士卒,,有危險,也要搶在前面;在力有不逮的時候,,一定會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搶救;在公民忘我救人的時候,,一定會主動幫助,,事后還會大張旗鼓地表彰獎勵;如果出現(xiàn)意外,,一定會善待家屬,,撫慰英雄在天之靈,絕不會讓英雄流血又流淚,,絕不會讓高義之人灰心傷心寒心,,絕不會讓一個地方變得蠅營狗茍,風氣敗壞,。
當然,,所有這一切都只是道理,而道理并不一定在哪里都行得通——比如,,在救人還需要“行政許可證”的地方,。
(作者為上海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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