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大學校園飆車案”受害者陳曉鳳的父親與援助律師解除了合同,,陳曉鳳的家屬與肇事者李啟銘的父親李剛達成和解,。
據(jù)報道,,事發(fā)后受害者陳曉鳳的家屬受到了非常大的壓力,,“他們家里有公務員的領導找他們談話讓他們放棄,,他們在保定的時候,,包括陳曉鳳的爺爺,,都過來做他們的工作,,村支書也過來做他們的工作,,讓他們放棄”。律師是被害人及其家屬在刑事訴訟中最重要的參謀,,如果是一次正常的和解,,被害人家屬不大可能拋開律師與對方單獨進行和解,在刑事訴訟進行當中,,如果是正常的和解,,也不大可能突然解除與律師的合同,。從這些情況看,“李剛門”的和解,,很像是一次典型的“被和解”,。
公眾攥緊的拳頭似乎打在棉花堆里了,但人們確實不能簡單責難受害者家屬,,何況和解也是受害人家屬的權(quán)利,。人們也許只能痛感于“李剛門”幕后的水太深,痛感李啟銘的一句“我爸是李剛”是何等深長意味,,盡管河北省有關領導鄭重承諾,,對“河北大學校園飆車案”肇事者一定“依法嚴肅處理”,盡管李剛在央視面前痛哭流涕,,表示不會干擾公安部門的調(diào)查和司法機關的處理,。
必須看到,這種“和解”首先只能是民事賠償問題的和解,,而不是涉及刑事問題的和解,。因為,李啟銘涉嫌的罪名,,即使不是一些律師理解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檢方批捕時使用的“交通肇事罪”,,這也是一個公訴案件,,按照李啟銘肇事后逃逸的行為來看,也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罰,。對于公訴案件,只有司法機關才能決定是否有罪,,該判處多少年刑罰,,當事人雙方只可以協(xié)商民事賠償?shù)亩嗌伲瑓s無權(quán)決定犯罪的認定和刑罰的多少,。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明確要求,在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時,,允許當事人對輕微刑事案件進行刑事和解,,當事人雙方在達成民事賠償、被告人作出賠禮道歉后,,司法機關可以對被告人不起訴,、免于刑罰或者判處較輕的刑罰,但是,,刑事和解必須以公平,、公正,、自愿為前提。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朱孝清在多個場合強調(diào),,在整個刑事和解的過程中,,都是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在自愿基礎上的一種溝通和諒解,檢察機關必須對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的前提條件,,在整個和解的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行為進行監(jiān)控,,確保和解是在符合前提和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下達成。按照這個要求,,如果“李剛門”的和解,,是在受害者家屬一方不堪重重壓力之下勉強達成,而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基礎之上,,那么,肇事者并沒有得到受害人家屬發(fā)自內(nèi)心的原諒,,也不能表明犯罪嫌疑人的真心悔罪,,被告就不應享受刑事和解中不起訴、免于刑罰或從輕處罰的待遇,。
比“李剛門”和解更值得警惕的是,,這種和解對于李啟銘刑事處罰處理的影響。受害人家屬承受了“暗力量”的巨大壓力,,這種壓力同樣會傳導到處理此案的司法機關身上,,受害人家屬可以因為承受不了壓力而選擇和解,作為肩負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之神圣職責的檢察院和法院,,特別是有義務“在整個和解的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行為進行監(jiān)控”的檢察院,,沒有任何理由說自己也無法承受這種壓力。受害人的家屬可以選擇在民事上和解,,但司法機關不能假裝看不到這種和解背后的壓力,,做順水人情也搞“刑事和解”從輕處理。
“李剛門”的被告人能否依法得到公正的判決,,正在考驗司法機關公正司法的決心,,考驗河北有關政府部門和政法部門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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