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河北邯鄲村民劉俊海和其堂叔劉印堂被帶入臨漳縣刑警隊。在刑訊逼供下,,兩人被迫承認是一起特大殺人縱火案的嫌犯,。由于證據(jù)不足,公檢法相互推諉,,案件一拖再拖,。兩人在看守所被關(guān)押了15年,。2003年,經(jīng)法院判決,,兩人無罪釋放,。(紅網(wǎng)6月9日報道)
相比較而言,趙作海是幸運的,,至少他得到的平反,,他的冤情只持續(xù)了11年。而劉俊海不僅承受了15年的牢獄之災(zāi),,即使是在無罪釋放7年后法律仍然沒有給他一個說法,。應(yīng)該說,刑訊逼供不止,,錯案冤案不斷,。但更讓劉俊海感到心寒的恐怕還是遲遲未到的法律正義。
這些年來,,刑訊逼供的冤案不斷被曝光,。刑訊逼供這顆“毒樹”屢屢結(jié)下冤案“果實”。破案壓力和政績壓力之下,,再加上刑事司法體制,、刑事證據(jù)制度的不健全,一些地方司法部門對于刑訊逼供和違法取證行為視而不見,,甚至姑息縱容,,致使刑訊逼供產(chǎn)生的冤案錯案屢禁不止。無論是趙作海案,,還是劉俊海案,。從本質(zhì)上來說,都是刑訊逼供產(chǎn)生的惡果,,都是權(quán)大于法難以避免的杯具,。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時限標準,一般情況下的案件,,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的羈留時限合計共183天,。即使是在特殊情況下的案件,,羈留時限合計共627天。很顯然,,公安機關(guān)對劉俊海的長期關(guān)押已明顯屬超期羈押,。但這種違法行為卻得到了縱容。而且,,正是公檢法三家相互推諉,,導(dǎo)致案件一拖再拖,。就這個意義而言,劉俊海冤案是三家“同謀”的結(jié)果,。
事實上,,刑訊逼供本身對當事人的傷害是巨大的,但無罪釋放后卻得不到平反的二次傷害,,對當事人的傷害同樣巨大,。本來,無罪釋放后問責和賠償機制的啟動,,應(yīng)該是順理成章的事,這也是基于對正義的合理預(yù)期,。然而,,劉俊海被釋放7年后,多次到相關(guān)部門申請國家賠償,,始終得不到正面回應(yīng),,更別說追究辦案人員的責任了。而且,,劉俊海的冤案的責任至今沒有落實,。這不得不說是法治社會的尷尬。
劉俊海的“正義”還要遲到多久,?同為刑訊逼供的受害者,,趙作海相比起來是幸運的,雖然正義姍姍來遲,,但終究還了趙作海一個公道,。然而,7年的漫漫長路在職能部門的推諉中,,劉俊海的正義遲遲沒有到來,。對于劉俊海這樣的普通百姓,法律是為他爭取合法權(quán)益的最后一個途徑,。如果連法律的途徑都不能為他爭取到合法的權(quán)益,,他還能信仰什么?社會的公平正義又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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