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南京十二月二十三日電:造成五死四傷的南京“六·三〇”特大醉酒駕車肇事案,,二十三日上午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張明寶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沿途先后撞倒九名路人,,并撞壞路邊停放的六輛轎車,,造成五人死亡、四人受傷的特大交通事故,。
如此重大的醉駕案件,,最后卻落得無期徒刑的結(jié)局,在張明寶來說極其“合算”,,一命而可抵五命,,外加四個受傷的,再外加六輛被撞壞的轎車,,這豈不極其“合算”?
然而對于死者來說,,則是極不公平的,。撞死一個人,少則幾萬,,多則十幾二十萬,,撞人者即可逍遙法外,這是通常的一種醉駕肇事結(jié)果,。對于司機來說,,當(dāng)然是極其“合算”。而張明寶的“合算”則更其合算,,畢竟,,他創(chuàng)造了一個法律輕判的“奇跡”。
既然他創(chuàng)造了一個醉駕輕判的“奇跡”,,那它對于將來的醉駕就有絕無僅有的示范作用,。這起輕判案件對于張明寶來說“合算”,豈不知對于所有的醉駕者都極其“合算”,?類似的案件可以說相當(dāng)稀罕,,即便是醉駕,,除非在深度醉酒大腦瘋狂的狀態(tài)下,否則不太可能連撞六輛轎車,,也就是說,,未來的醉駕案件中,比張明寶更其瘋狂的案件出現(xiàn)的概率相對來說較小,。那么,,這起案件的輕判對于所有醉駕者是最大的“利好”,沒有死刑了,,盡管放開去喝,,盡管放開去醉,盡管放開去撞,,最大不過就是個無期嗎,,為什么不喝不醉不撞?出現(xiàn)這樣一種危險的導(dǎo)向,,又置法律的威嚴(yán)于何地,?無論任何時候,金錢不能代替法律,,金錢賠償只能處于法律刑罰的從屬地位,。
央視新聞轉(zhuǎn)述南京中級人民法院的判詞說:鑒于張明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rèn)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這一“酌情”,,就“酌情”了個無期,,但這究竟是站在誰的立場上說話?是替死者說話還是替張說話,?張明寶即便不如實供述,,五死四傷不能說明他案件的惡劣、慘重,?即便他不悔罪,,難道一個醉駕者會說撞死五人是他們罪有應(yīng)得?醉駕者又不太可能在悔罪和認(rèn)罪環(huán)節(jié)上對抗法律吧,?換句話說就是,,他造成五死四傷的惡性案件,可謂罪孽深重,,可以在其他方面予以體現(xiàn),,但在判決時不能再作為法律輕判的理由。
對一起案件的判決,可能對整個法律執(zhí)行造成深遠(yuǎn)的影響,,“六·三〇”特大醉酒駕車肇事案的判決結(jié)果就可能對整個醉駕犯罪造成直接影響,,此案可輕判,所有醉駕案都可以輕判,。
一個醉鬼醉駕可能造成五死四傷的慘劇,,而法律若要“醉駕”,那就不是以個位數(shù)的傷亡來計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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