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水電氣繳費將入信用記錄。意見稿界定了信用信息的范圍,,包括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身份識別、職業(yè)和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央行還透露,,今后個人水、電,、氣繳費情況,、欠稅情況等都將納入信用記錄。
仔細審視一番,,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個人水、電,、氣繳費情況,、欠稅情況等將納入信用記錄,藏匿著若干制度性陷阱,。
將個人水,、電、氣繳費情況,、欠稅情況等等納入信用記錄,,有無經(jīng)過足夠的民意發(fā)酵?信用記錄一旦出現(xiàn)污點,,公民必將左支右絀,,陷入時時碰壁的窘迫狀態(tài)。什么該納入個人信用記錄,,什么不能納入個人信用記錄,,需要經(jīng)過公開討論。事實上,,一些公權(quán)力人員,、一些政府部門,乃至于像銀行這樣的具有壟斷意味的亦商亦官的機構(gòu),,往往習慣于對公民搞有罪推定,,把防范公民當作最大的目標,當作出臺公共政策的最原始初衷,,在這種情況下,,就難免出現(xiàn)信用是個筐,啥都往里裝的怪誕情況。進行信用建設也是必須的,,但問題關鍵在于,,職能部門能否在公眾參與下,共同建立征信的門檻,、標準和準入制,?否則,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僅無法捍衛(wèi)法律法規(guī)的權(quán)威,,也無法讓公眾心平氣和地接受。
另外,,水,、電、氣等相關企業(yè),,能否擯棄手電筒思維,?即能不能改變只照別人、不照自己的霸道思維,。水、電,、氣,,作為公共產(chǎn)品,與公共利益相關,,但無可否認的是,,一些企業(yè)惟利是圖,有意無意地侵蝕著公共利益,。有專家指出,,由于定價機制不合理,我國水,、電,、氣等公共產(chǎn)品的價格不斷上漲,出現(xiàn)“政府定價,,企業(yè)賺錢,,百姓埋單”的怪現(xiàn)象。就我們目之所及,,經(jīng)常領略到一些水企,、電企和氣企粗暴性漲價,假裝聽證,,愚弄民眾,。此外,更需提及的是,一些地方,,供應的水質(zhì)不佳,,說停電就停電,抑或擅自斷氣,,有時也出現(xiàn)“神仙打架,、百姓遭殃”的情況。一些水企,、電企和氣企不講信用與一些居民繳費遲疑,、不及時并存,且有必然聯(lián)系,。
我們還要追問的是,,《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對公民失信可謂不留情面,但能否像懲治失信公民一樣懲治失信企業(yè),?無論“負面信息”保留期是7年還是5年,,對公民來說盡管是咎由自取,但也必將給公民帶來諸多不便,,對那些該供水未供水,、雖供水卻水質(zhì)不佳的企業(yè),該如何追究,?對那些采取非正當手段,、操縱聽證會提價的水企,該如何約束,?對那些綁架政府,、傷害公共利益的企業(yè),該如何懲處,?
一言以蔽之,,《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的出發(fā)點雖然寄寓著積極的善意,但在制度設計和現(xiàn)實操作中,,“一不小心”還是隱藏著諸多陷阱,。如果相關部門不審慎對待“水電氣繳費將入信用記錄”,公眾必然難以服膺法律的尊嚴,;如果《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不能兼顧雙方利益,、在公開博弈中把握平衡,公眾勢必將產(chǎn)生被剝奪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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