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新《旅游法》正式實施。新法中最受關注的是對“零負團費”,、“強迫購物”等旅游行業(yè)長期存在的“潛規(guī)則”進行整治與規(guī)范,。新法實施后,旅游市場會面臨哪些考驗?近日,,記者就此在中國旅游大區(q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進行了走訪調查,。
團價上漲 旅行社面臨客源考驗
“今后月薪3萬元的同志可以考慮選擇低端歐洲游,月薪1萬元到2萬元的請選擇東南亞游,,月薪低于1萬元以下的請選擇國內游,,月收入低于5000元的請選擇省內游,,月薪3000元請選擇郊游,低于2000元的請選擇花生油,,低于1000元的請您直接選擇夢游!”近日,,網絡上有如此調侃。
24歲的何娜剛從西藏旅游回來,,她告訴記者,,有的景區(qū)一張門票兩百元左右,相當于她兩天的工資,,導游從中肯定會有一部分回扣,。雖然新法會嚴格控制門票價格上漲,但旅行社也會有對策,,導游的回扣少了,,消費者的團費必然增加。
9月24日,,記者采訪了幾家旅行社,,位于烏魯木齊市光明路上的一家旅行社的工作人員坦言,出境游的價格“十一”后肯定會上漲,,國內游的價格雖處觀望階段,,但也會漲。
記者注意到,,以往報價只需6000元左右的新馬泰團,,現在報價一律在9000元左右,歐洲八國15日風情游也陡漲3500元,。行程宣傳單上取消了以往的自費項目,,但導游的小費已明確標注。
新疆某知名旅行社負責人告訴記者:“為應對新法實施,,我們對現有的旅游路線進行了梳理和調整,,確保整個服務過程中不含購物和自費的景點?!?/p>
該負責人還表示,,新《旅游法》對于正規(guī)的旅行社是品牌塑造的契機,對于專門靠強制旅游者購物來生存的小旅行社來說,,將會是一次很大的打擊,。
新疆自治區(qū)旅游局政策法規(guī)處副處長楊怡認為,新《旅游法》實施的好處正是體現于此,,即價格,、市場透明化,無論是對旅游從業(yè)者還是對旅客都明確了其權利和義務范圍,,旅行社再也不能利用低價招攬客源,,迫使旅行社及從業(yè)人員不得不從服務質量著手維護市場,。
對導游來說是把“雙刃劍”
69歲的嚴大爺常跟著老年團出去旅游。嚴大爺告訴記者,,“去年到南方旅游,,我的行程單中安排了好幾家玉器店,而且必須一店呆夠一小時,。雖然沒有強制消費,,但禁不住導游的極力推薦,我購買了玉器,,后來鑒定得知是假貨,。”
“很多導游底薪很低,,主要靠返點掙錢,,返點比例最多時可達到游客購物金額的30%,,如今這部分收益取消,,導游收入就會驟降?!?月26日,,從事導游職業(yè)多年的小張告訴記者,新頒布的《旅游法》對大部分導游來說是一次職業(yè)生涯的考驗,。
小張解釋說,,新《旅游法》規(guī)定,每張行程單實行二維碼掃描,,意味著一名導游只能帶一個團,,不許套團。這樣可能會面臨新導游沒有團,,老導游團量少的問題,。目前,不少導游已悄然轉行,。
楊怡表示,,新法既明確了導游的權益,又維護了導游的利益,。在新《旅游法》第五章旅游合同中的第六十條規(guī)定:安排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導游服務費用?!堵糜畏ā窂姆蓪用娲_認了收取導游服務費用的合法性,。導游在旅游業(yè)是一個相對弱勢的群體,這些規(guī)定不但能保護導游的合法權益,,而且也會提高導游的服務意識,,減少或遏制導游買團,、違規(guī)增加購物、自費項目等旅游亂象,。
“新法是一把‘雙刃劍’,,既可以自然淘汰企圖從旅游者身上牟取暴利的導游,也完善了導游人員權益的保障制度,?!毙陆鐣茖W院研究員王磊表示,全區(qū)導游數量已超過旅游業(yè)務的實際需求,,但導游隊伍結構性矛盾又非常突出,,與市場的實際需要脫節(jié)。新《旅游法》中規(guī)定的導游執(zhí)業(yè)資格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調控導游隊伍結構,,使得其更符合市場需求,。而另一方面將促使旅行社提升用工風險意識,確保導游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嚴格落實導游勞動報酬規(guī)定,,還將明確兼職導游的法律地位。
新法亮點可喜 配套執(zhí)法措施要跟上
近日,,記者采訪到新疆自治區(qū)旅游局工會主席,、新聞辦副主任瓦哈甫江·艾比布拉,對于新法實施,,他認為社會大眾應該首先看到《旅游法》的三大亮點,,即不得安排購物、取消自費項目,、不得索要小費,。盡管看似很微小,但卻能夠真正遏制旅游市場的不正之風,。這些不僅直指旅行社的痛處,,更是從根本上開出藥方,下足了整治旅游市場亂象的勇氣,。
“不過落實配套制度也是關鍵,。”瓦哈甫江說,,《旅游法》理念很先進,,創(chuàng)新點很多,但要真正消除旅游方面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還要在很多地方完善相關制度,。
楊怡稱,新疆自治區(qū)政策法規(guī)處日前已組織各地州的旅游單位系統(tǒng)學習了《旅游法》,,但如遇集體或個人觸犯到《旅游法》,,旅游執(zhí)法人員具體該如何操作就成了問題,,畢竟《旅游法》是一個大的框架規(guī)范,還需要進一步的細則,。如“不準游客違背當地的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和文明行為規(guī)范”,指代范圍較廣,,如何處罰才合適還有待商討,。又如“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但對于什么是“不合理的低價”將成為該規(guī)定實施的障礙,。
盡管還有很多細節(jié)有待完善,,不過楊怡認為,從專業(yè)角度看,,《旅游法》有效地保障了消費者的權益,,讓旅行社積極向特色游、品質游轉變,,明確了景區(qū),、飯店、車船公司等從業(yè)者的權利和義務,,對各級政府及旅游相關部門的權利義務也進行了明確,。最可喜的是,,此法還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利義務,,使旅游市場整體趨于規(guī)范。記者
潘從武 法制網通訊員 宋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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