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彭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fā)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guī)定》,,首次明確了舉報人享有的具體權利,包括申請回避,、查詢結果,、申訴復議、請求保護,、獲得獎勵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新修訂的舉報工作規(guī)定明確提出,人民群眾可以采用信函,、走訪、傳真,、全國檢察機關統(tǒng)一的舉報電話“12309”,、最高檢舉報網站等方式進行舉報,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向人民檢察院舉報職務犯罪行為,,其合法權益受到法律的保護,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舉報人享有的各種權利,。 按照這些規(guī)定,,舉報人在舉報后一定期限內沒有得到答復時,有權向受理舉報的人民檢察院詢問,,要求給予答復,。人民檢察院對舉報事實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后,,舉報人有權就該不立案決定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舉報人是受害人的,,還可以向作出該不立案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申請復議,。 此外,舉報工作規(guī)定還對舉報線索的受理,、管理,、審查、答復以及保護舉報人,、獎勵舉報有功人員,、舉報失實澄清、責任追究等內容進行了系統(tǒng)的,、較大幅度的修訂,。 舉報工作規(guī)定還明確提出,檢察院對于直接受理的要案線索實行分級備案管理制度,??h處級干部的要案線索一律報省級檢察院舉報中心備案,其中涉嫌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的,,層報最高檢舉報中心備案,;廳局級以上干部的要案線索一律報最高檢舉報中心備案。 作者:彭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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