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子中心未能證明盡到責任,,消費者起訴侵權獲賠 2015年2月7日,,佘先生,、周女士與某月子公司簽訂《母嬰休養(yǎng)服務合同》,約定服務內容為乙方為甲方提供月子期間的母嬰護理服務,。2015年4月26日中午12時至2015年5月7日19∶30前,,周女士與其子佘某入住月子公司接受專業(yè)母嬰護理服務。依據月子公司記錄及相關護理人員的陳述,,截至2015年5月7日19∶50,,佘某身體無異常。 之后,,月子公司履行護理義務由其護理人員將佘某抱至托管室喂奶,,后護理人員發(fā)現佘某嘴唇發(fā)白后通知家屬至醫(yī)院治療。2015年5月8日,,醫(yī)院出具死亡記錄,,佘某死亡原因為呼吸心跳驟停、新生兒心律失常、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新生兒肺炎,。 周女士認為,月子公司作為提供月子期間專業(yè)母嬰護理服務的公司,,應具備專業(yè)的人員,、設備及場所,既然收取了高昂服務費用,,則應提供與收益相匹配的服務內容并承擔與收益相配的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月子公司對佘某的死亡是否存在過錯,,應否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本案中,佘先生,、周女士與月子公司簽訂休養(yǎng)服務合同,。作為月子期間的小嬰兒,佘某的生存,、生長及健康狀況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看護者的看護能力和看護質量,。針對此類具有特殊依賴性的服務對象,月子公司應當盡到更加妥善的注意義務和更高標準的安全保障義務,。佘某在月子公司托管期間突發(fā)新生兒肺炎等疾病導致死亡,,對此月子公司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鑒于佘先生,、周女士已舉證證明佘某在交付托管前的健康狀況,,而月子公司既不能提供托管監(jiān)控錄像等證明其護理無過錯的證據,亦不申請進行尸檢以明確責任歸屬,,應當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終法院判令月子公司向周女士、佘先生賠償各項費用共計57萬余元,。 □ 法官提示 月子中心為母嬰提供護理服務的,,應當具備專業(yè)的資質,對于因其不當的服務行為而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的,,消費者可以侵犯其“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為案由向法院提起侵權類訴訟,。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第一款以及第18條第二款,、侵權責任法第37條之規(guī)定,經營者對于消費者應當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到相應義務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舉證責任指的是,在訴訟過程中,,對于某一待證明事項由一方當事人承擔證明責任,,該方當事人舉證不能的,將承擔訴訟不利的后果,。 在此提醒經營者及消費者,,在提供及接受服務時,應當注意對服務過程進行記錄,。雖然母嬰護理行業(yè)尚未有相應規(guī)范要求月子中心必須記錄其服務情況,,但經營者可以采用書面記錄、攝影錄像等多種方式對自己的服務行為進行記錄,,以便在出現糾紛時能夠提供相應的證據,。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四季青法庭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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