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騙多名不滿12周歲幼女實施性侵害被判死刑 最高法發(fā)布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六) □ 中國婦女報·中國女網(wǎng)記者 王春霞 最高人民法院6月1日發(fā)布6起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被告人李軼強奸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軼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2004年7月20日刑滿釋放。2009年暑期至2011年6月,,李軼采取帶被害人外出玩耍、送錢,、送小人書等手段,,先后將14名6至7歲的幼女誘騙至湖南省古丈縣某山坡、某農(nóng)貿(mào)市場樓梯間及其父在該縣某單位的單元房等處,,實施奸淫26次,。其中,李軼于2011年五六月間,,6次進入古丈縣某小學校園內(nèi),,從教室里或操場上,先后將8名小學一年級女生誘騙至其父單元房內(nèi)奸淫,,2名幼女遭多次侵害,。 【裁判結果】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李軼以誘騙的方法奸淫幼女的行為構成強奸罪,。李軼曾因奸淫幼女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刑滿釋放后仍不思悔改,繼續(xù)針對幼女實施性侵害,,所犯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且系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李軼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李軼已被執(zhí)行死刑,。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誘騙幼女實施性侵害的嚴重犯罪案件,。根據(jù)我國刑法第236條的規(guī)定,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奸淫幼女多人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10月聯(lián)合頒布的《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的規(guī)定,對不滿12周歲的兒童實施強奸行為的,、多次實施強奸犯罪的,、有強奸犯罪前科劣跡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被告人李軼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刑滿釋放后仍不思悔改,在近兩年時間內(nèi)強奸14人26次,,被害人均系六七歲的幼女,,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法院依法對李軼判處死刑,充分體現(xiàn)了嚴懲嚴重性侵害犯罪和保護未成年人的精神,。 本案中,,被告人李軼性侵14名幼女,持續(xù)時間長,,犯罪次數(shù)多,,其中有12名幼女是同一所小學一、二年級的學生,。大多數(shù)學生被侵害后,,并未意識到自己已遭受犯罪侵害,既未向老師反映,,也未向家長訴說,,凸顯了我國目前對兒童性別意識及人身安全意識教育的缺位;李軼之前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刑,,出獄后仍居住在經(jīng)常接觸到幼女的社區(qū),,對其缺乏有效的監(jiān)管,給其再次實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被告人李軼多次自由出入校園甚至進入教室,將小學女生騙出實施奸淫,,凸顯了學校在校園安全管理上的不足,;本案多名被害人的家長明知李軼有性犯罪前科,卻疏于防范,,凸顯了家長在對孩子監(jiān)護看管上的疏忽,。 本案再次啟示我們,,應進一步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提高其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強化家長,、老師的安全防范意識,切實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共建平安校園,;進一步建立健全預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機制,加強對性犯罪前科人員的監(jiān)管,,共同筑牢家庭,、學校、社會三道防線,,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此類案件的發(fā)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