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法院認為明顯違背社會公德及公序良俗 女子網站征婚人財兩失索賠獲支持 中國婦女報·中華女性網記者王春霞/瞿葉娟 發(fā)自北京 2月14日,,據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消息,年近三十的蔣某在婚戀網站上征婚,并與“高富帥”男子李某相識,,在兩人交往期間為其流產,借給李某七十余萬元,。后來蔣某得知李某已婚,,將李某訴至法院,,房山法院判決李某需書面向蔣某賠禮道歉,,賠償蔣某醫(yī)藥費2290元及精神撫慰金10萬元。 蔣某訴稱,,與李某相識兩個月后兩人確定了戀愛關系,,在兩人交往期間為其流產,,并借給李某七十余萬元,。在被李某的另一位“女友”告知李某已婚后,,蔣某將李某訴至房山法院,,要求李某以書面形式向蔣某賠禮道歉,賠償醫(yī)療費2290元,、精神撫慰金30萬元,。 李某辯稱,“在兩人戀愛期間確實向蔣某借過錢,,但借了50萬元而不是70萬元,。后來雙方感情破裂,蔣某開始向我索要借款及感情傷害損失,。后來我們雙方同意70萬元連同債務感情糾葛一并處理,,并簽訂了協議,該協議書是雙方債務及感情問題的最終解決方案,。而且,,我雖然在蔣某流產手術同意書家屬欄中簽字,并注明與蔣某是男女朋友關系,,但不能證明我導致原告懷孕流產,。” 法院認為,,蔣某通過征婚網站發(fā)布個人信息,,意欲通過該途徑建構婚姻組成家庭,但李某在已婚的情況下仍以未婚的名義在征婚網站發(fā)布信息,,隨后與蔣某交往并建立戀愛關系,,并導致蔣某懷孕流產等事情發(fā)生,由此造成蔣某身體和精神的嚴重傷害。李某的行為明顯違背社會公德及公序良俗,,侵害蔣某人格權,,李某應承擔侵權責任。根據蔣某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系李某導致蔣某懷孕,。蔣某在李某隱瞞重要事實的情況下,,對自己性權利及生育權利作出處分,李某應該承擔由此發(fā)生的醫(yī)藥費,。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并未明確因李某的過錯給蔣某造成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賠償已一并解決,。所以對李某主張雙方就債務、感情問題一并解決的主張未予采納,。 房山法院判決李某需書面向蔣某賠禮道歉,,賠償蔣某醫(yī)藥費2290元及精神撫慰金10萬元。李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